王岩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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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珂律师团队代理老年人离婚财产分割案

作者:王岩珂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次举报
2026-06-22


 

一、案情简介与分析

本案为一起典型老年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原告肖某某(男)与被告陈某某(女)于199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各自婚前育有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因感情不和,自2017年起分居,原告于2023年首次起诉离婚未获支持,2024年再次起诉。被告同意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存在较大争议。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处房产:

1.XX路房屋: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购买时原告支付首付款12万元及装修款7万元,被告使用公积金贷款1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

2.YY房屋:登记在被告及其兄弟等多名案外人名下,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未在本案中处理。

原告主张房屋归其所有,愿支付折价款;被告则主张其对家庭贡献大,要求分得XX路房屋70%的份额。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55%的折价款,即231万元。

 

二、代理要点

作为被告陈某某的代理律师,王岩珂律师团队围绕以下要点展开代理工作:

 1. 强调被告对家庭的重大贡献

被告在婚后长期承担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负责偿还房贷、抚养双方子女及赡养老人;原告长期失业领取失业金,家庭经济压力主要由被告承担;主张在财产分割中体现“贡献多者多分”的公平原则。

2. 明确财产性质与出资情况

认可XX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指出原告所支付的首付款和装修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强调被告使用公积金贷款并承担还贷责任,对房屋取得和保值有实质性贡献。

3. 合理回应原告主张

针对原告称其有稿费、编剧收入等,指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收入用于家庭;强调被告对家庭的经济支撑和实际付出远高于原告。

4. 法律依据与原则主张

引用《民法典》第1087条,主张在财产分割中应照顾女方权益;结合《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明确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 主张在无过错离婚中,应综合考虑出资、贡献、婚龄等因素,实现实质公平。

 

三、结果呈现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1. 准予双方离婚;

2.XX路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31万元(相当于房屋总价420万元的55%);

3. 被告应在收到全部折价款后30日内交付房屋;

4.YY路房屋因涉及案外人,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诉讼;

5.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体现了对女方权益的照顾,认可了被告对家庭的贡献,并在折价比例上予以倾斜在法律框架内获得了较为有利的财产分割结果。

 

四、结语

案再次表明,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财产来源、夫妻贡献、婚姻持续时间及女方权益等因素,力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现公平。作为代理律师,我们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法律论证,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重组家庭、经济贡献不均的离婚案件提供了参考。

 


王岩珂,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余年,在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丰富的执业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2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