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珂律师
王岩珂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832197072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7:00-23:00

曹某诉仲某调解离婚纠纷案件

作者:王岩珂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次举报
2026-06-22


【案情简介】

曹某仲某2014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虽相识多年,但随着婚后共同生活,发现双方性格、生活理念等方面相差太大,曹某对工作生活积极乐观,而仲某安于现状,婚后每天回家打游戏,工作方面也没有改观。家里的日常的经济支出由曹某承担,家里的日常琐事也由曹某打理;双方逐渐因生活习惯、思想等方面差距较大而无话可说;且婚后至今没有实质的夫妻生活。         

2020年6月12日,双方签订婚内协议,约定位于上海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室的房屋归曹某所有。然而,该协议未经公证,且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上仍登记有曹某与仲某两人的名字。曹某主张,该房屋首付款人民币107万元及购房产生的中介费、税费等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均由原告向其父母借款出资,该房屋的装修费用也均系原告向父母借款,婚后房屋的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共计人民币185 万元一直由原告一个人偿还,且双方已签署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因此她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仲某则认为,由于婚内财产协议未经公证且房屋未完成过户手续,因此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条款无效,现房屋市值约人民币500万元,婚时应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

曹某曾于2020年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未准予离婚。自该判决作出至今,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且无任何联系。故曹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就财产问题一并进行处理。

(注: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案中当事人及其他人的真实姓名均已隐去并做了替换。)

【代理意见】

在对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了解之后,代理律师与曹某燕进行了多次深入的沟通。通过这些沟通,代理律师了解到曹某基于双方的感情已经无法修复,以及她在经济和生活上的独立性,最终决定提起离婚诉讼。为了更好地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代理律师仔细梳理了双方的婚内协议、前次诉讼判决书等相关材料。经过认真的分析和评估,认为曹某与仲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此外,双方已经长时间分居,这种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在进一步审查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时,代理律师认为涉案房屋归曹某所有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效这份协议是双方在完全自愿和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但双方未办理公证也没有进行房产更名,使得曹某存在一定的风险。故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一边梳理材料,举证曹某在房产出资方面的贡献,并结合此等证据以及双方因政策原因,不得不登记在双方名下,且在购房后不久便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等事实,一边与仲某进行多次谈判协商。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出具民事调解书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仲某自愿离婚;

二、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房屋归原告曹某燕所有,原告曹某于2022年9月16日前支付被告仲某补偿款220,000 元,被告仲某在上述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如还清全部银行贷款或原商业组合贷款合同变更至原告一人名下并经交易中心同意、具备更名条件等)的情况下于10日内协助原告曹某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曹某燕一人名下;

三、原、被告各自处的个人衣物和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担;

四、原、被告就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计7,100元,由原告曹某燕负担。

 

本案件存在以下法律焦点:

1. 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

婚内协议系夫妻双方遵循自愿原则所缔结,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须以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为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约定形式可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且此等约定须以书面形式为之。若双方未作出约定或约定内容不明确,则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长久以来均为学术界及实务界所热议。有学者强调,婚内财产协议一经合法签订,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除非能举证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情形,否则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该协议。此观点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相吻合,即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其有运用在不动产等所有权需要登记才发生转移的物权按键上,有了争议,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仅需要合同双方的合意,还需要完成法定的登记程序。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如果涉及不动产的约定,即便双方签订了协议,若未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该约定在物权法上并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婚内财产协议在不动产方面的效力问题,需要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综合判断。此外,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一方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协议内容是否涉及对子女抚养权、赡养费等非财产性权利的约定。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婚内财产协议的最终效力。

2. 房产赠与撤销权:

在本案中,双方于婚内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归属曹某,然而,截至目前,尚未完成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对方据此提出,鉴于房产尚未过户且婚内财产协议未经公证,该房产赠与行为具备撤销的可能性。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之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尚未转移至受赠人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若赠与合同业已经过公证程序,则赠与人将丧失撤销赠与的资格。

有学术观点认为,将一方婚前所有的不动产,如房产,约定为婚后双方共有,但在实际操作中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此类约定在法律层面应被视为尚未实际履行的赠与行为。因此,在未完成过户登记之前,此类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该观点在实践操作中已获得一定程度的认同。然而,亦存在司法判例认为,即便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约定亦应视为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无权擅自撤销。

在本案中,法院需综合考虑双方的意愿、婚内协议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婚内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效力应当受到尊重。尽管产权变更手续尚未完成,但若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表达了赠与意愿,并且该意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真实且自愿的,那么该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双方的共同意志。其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完成产权转移。即便未完成过户,只要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无异议,该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最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会考虑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即便产权变更手续尚未完成,法院也可能认定婚内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

3. 产权变更与公证的必要性阐述: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产权变更与公证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之明文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方能产生法律效力;若未经登记,则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此即表明,除非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证作为一种具有预防性质的司法证明活动,其核心作用在于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而有效预防纠纷的产生。在婚内财产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公证的介入能够显著提升协议的法律效力,确保协议内容的明确性与合法性,从而有效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当然关于不动产等需要登记才发生物权转移的协议约定,公证还能为婚内财产协议提供更强的证据力。一旦协议经过公证,其内容便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即便日后发生争议,公证文书也能作为有力的证据,帮助法院或仲裁机构快速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因此,对于夫妻双方而言,选择公证婚内财产协议,不仅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能为双方的财产关系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4、父母给与子女的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款?

在法律层面上,父母给予子女用于购房的资金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这个问题往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为了准确判断这笔资金的性质,需要详细考察和分析具体情况。首先,必须审查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书面的借款协议,以及该协议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关于还款的条款和条件。书面协议的存在与否以及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判断资金性质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次,父母在提供购房款项时的真实意图以及子女在接受款项时的理解和认知,也是决定资金性质的关键因素。如果双方在资金往来时明确表示这笔款项属于借款,并且双方还共同制定了具体的还款计划和时间表,那么这笔款项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性质。相反,如果父母在提供款项时明确表示这是对子女的赠与,或者在子女购房时并未提出任何还款要求,那么这笔款项更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性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此类问题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款项的具体数额、父母的经济状况、子女的经济能力以及家庭关系等。此外,法院还可能考虑款项的来源、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记录、转账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以全面评估这笔资金的性质。

因此,对于父母给予子女的购房款性质的判断,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只有在充分了解所有相关证据和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得出一个公正合理的结论。

结合以上争议焦点及观点,本律师认为通过谈判的方式促成对方接受调解对曹某燕来说更为稳妥和有保障。

【结语和建议】

婚姻家事类案件的调解工作往往充满了复杂性和繁琐性,需要律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然而,正是在这种繁杂和消耗的过程中,律师通过调解的方式,能够更加精准地为当事人量身订制解决方案,以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通过调解,律师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和争议焦点,从而促进双方的理解和沟通,达成更为和谐的解决方案。此外,调解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还能在很大程度上节省宝贵的法律资源,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在一个相对平和的环境中,通过协商和妥协,找到一个双赢的结果,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优化。

在处理婚姻家事类案件的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往往成为争议最为激烈的焦点之一。这一问题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层面的探讨,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情理与法律的结合,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议题。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我们不能仅仅机械地遵循法律规定,简单粗暴地将财产一分为二,而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心理预期以及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愿。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洞察矛盾的根源,理解双方的情感纠葛和实际困境。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和了解,我们应当探索出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寻找解决争议焦点的有效路径。这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储备,以便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和心理状态。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我们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达成共识,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眼前的争议,还能够为双方今后的生活创造一个更为和谐的环境。因此,在处理婚姻家事类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我们必须采取更为细致、更为人性化的处理方式,以确保最终的解决方案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兼顾当事人的情感和实际需求。

 

 

 

 

 

 

 

 

 

 


王岩珂,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余年,在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丰富的执业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2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