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作哲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9日 4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于2014年3月24日起在原告处上班,从事塑料破碎工作,月工资5000元,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工资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保,只于2014年4月19日在中国平安财保公司为被告缴纳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2014年7月18日上午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工作的时候右腿被机器砸伤。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受伤后就没有在原告处上班了。
律师分析:
根据被告提供的原告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材料,可以证明本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虽主张系应保险公司要求将被告加入投保人员以获得更加优惠的价格,但该主张未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确认,且依常理判断,用人单位不会为非劳动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显然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温馨提示:
劳动者发生工伤时,首先要配合治疗,其次咨询或者委托专业的工伤律师,第三配合律师收集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