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作哲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6日 8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公司职工,在上诉人处从事塑料破碎工作,但上诉人始终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仅于2014年4月19日起在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为期一年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被上诉人于2015年7月18日上午10时许在上诉人公司工作时右腿被机器压砸伤,之后由上诉人负责人送到医院抢救治疗。
律师点评:
被上诉人的工伤是依法经过多次仲裁和诉讼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分别经过福建省闽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梅劳仲案【2015】第18号、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梅民初字第1753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1民终字第931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成立,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榕梅人社伤险(决)字【2015】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工伤律师,最好能直接委托专业律师,由律师办理相关事宜,当事人省心省事,只要安心养伤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