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作哲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31日 2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3日,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甘X到建阳市某商行从事油漆推销业务工作。甘X的工资为2000元,另有按业务量5%的抽成。之后,甘X以建阳市某商行的名义、按建阳市某商行的要求穿建阳市某商行的工作服,开展推销油漆业务。2017年3月24日,建阳市某商行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甘X2000元。用工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2017年5月14日,甘X与建阳市某商行谢某一起到领世郡入户推销马斯柯矿物柒,工作结束回程途中,甘X乘坐谢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甘X受伤。
律师点评: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本案中,甘X自2017年2月23日起为建阳市某商行提供劳动,接受建阳市某商行的管理,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甘X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佐证。因此,甘X与建阳市某商行自2017年2月23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