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宗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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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病人坠楼受伤,周律师助患者成功索赔

发布者:周宗江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1日 8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宗江律师代理原告方

【案情简述】

经庭审查明,2014年9月18日因原告存在幻听、被害妄想、自知力丧失、行为怪异,到被告处就诊,初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的2014年10月2日13点50分左右,从病房三楼窗口坠落导致受伤,事发后被告将原告送往C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C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1、II级脑外伤(颅骨骨折、颅底骨折)2、右跟骨粉碎性骨折3、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原告在C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4天,于2014年11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II级脑外伤(颅骨骨折、颅底骨折)2、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四跖骨远端骨折、右足周状骨折3、腰5左侧横突骨折4、多处软组织挫伤5、鼻窦及鼻中隔骨折6、眼眶骨折7、精神分裂症8、骶骨骨折,并医嘱:1、卧床休息,床上功能锻炼,伤后2月开始锻炼坐起,伤后3月开始完全坐起;2、术后6周、3月、6月、1年复查,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若足部创伤性关节炎严重,必要时进行关节融合术;3、观察足部伤口愈合情况,若出现伤口渗液等,及时复诊;4、定期优抚医院治疗及复查;5、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原告支付了被告住院期间的全部医药费和护理费。2015年2月4日,原告自行委托z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原告为八级伤残,误工日160天,护理日130天,后续治疗费19000元。

另查明,原告自2013年2月25日在z市xx巷一巷130号、二巷185号租房居住至今,户籍地即H省z市xx街办XX港村三组,由z市规划管理局于2013年10月规划为城市范围。原告在被告处住院前在z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从事塔吊司机工作,月工资3600元,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陪护费13780元、营养费3120元、残疾赔偿金137436元、鉴定费1500元、后期治疗费19000元、误工工资192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21413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又申请将残疾赔偿金由137436元变更至149112元、陪护费13780元变更至14871元,增加赔偿金额12767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专门的治疗精神病医院,其从事的医疗活动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理应对病人负有特殊的、高度注意义务。原告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被告处接受封闭治疗。原告在无家人陪护的情况下,被告除对其疾病进行治疗外,还应对其生活和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被告接受原告治疗,就承受了原告因精神分裂症可能自伤、自杀的高度风险,被告对原告自伤、自杀可能发生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未对其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正确、完全的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导致原告从病房三楼窗口坠落受伤。因此,原告在治疗期间受到伤害,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受伤所受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准许重新鉴定后,被告又主动撤回重新鉴定,故,应按原告提交的鉴定结论计算原告的损失。原告的损失为:1、因原告请求的医疗费6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9000元、残疾赔偿金149112元,有相关票据及鉴定结论佐证,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于2014年10月2日住院治疗至2014年11月15日共住院44天,应按每天50元计算为2200元(44天×50元/天);3、营养费,应按每天25元计算为1100元(44天×25元/天);4、护理费,鉴定的护理时间为130天,应按2015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28729元/年计算为10232元(130天×28729元/365天),扣减被告已支付44天的护理费3463元(44天×28729元/365天),故本院支持护理费6769元;5、误工费,原告于2014年10月2日受伤,2015年2月4日进行司法鉴定,其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为125天,应按2015年度建筑业标准41754元/年计算为14299元(125天×41754元/365天);6、住宿费,原告仅提供1200元票据,故本院认定为1200元;7,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3000元。以上损失合计199780元。

【判决结果】

被告C优抚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支付赔偿款19978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C优抚医院承担,该费用由其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转付给原告罗某。

周宗江律师,宜昌人,出生于1970年代末,武汉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专职律师,宜昌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520********1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