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宗江律师
周宗江律师
湖北-宜昌执业1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合同纠纷一想赖掉工程款?不可能!

发布者:周宗江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12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宗江律师代理被上诉方

【案情简述】
2013年3月12日,谢某与Y建筑公司所在的湖北省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房建FSQ6标段项目经理部经理牟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Y建筑公司(甲方)将其承包的宜巴高速公路房建六标段工程采用劳务大清包方式承包给谢某(乙方)施工,劳务承包的内容为综合楼、宿舍楼、机修房等工程(溪丘湾高速收费站);劳务大清包承包的综合总承包价为420元/㎡,增加的附属工程人工费按50元/m3计算,模板按展开面积人工费22元/㎡计算;劳务大清包不可预见等按实际计算人工费;工期从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8月8日;付款方式和时间: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房后支付劳务工程款9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半年后支付5%,一年后支付余款,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为此,Y建筑公司成立了湖北省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房建FSQ6标段重庆市Y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Y建筑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牟某为项目部经理,同时,牟某还雇请杜某为现场施工员、张某为材料员,牟某林从事财务预算。合同签订后,谢某组织人员施工,并如期完成了合同内工程项目。2014年1月9日,杜某、张某对谢某合同内及已完成的部分合同外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在其“劳务清算清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其确认的工程价款为2390235.60元(经一审法院核对,应为2390230.56元),其中合同内工程款1898317.26元,已完成的合同外工程款为491918.34元(经一审法院核对,应为491913.30元)。时至2014年3月,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项目谢某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交付Y建筑公司使用,但对后期工程量Y建筑公司一直未与谢某办理结算,在谢某一再催促下,自到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10日牟某才先后委托张某、杜某与谢某进行工程量及工程款核对,经过核算,张某、杜某分别在谢某“劳务清单汇总”上进行了签字确认,本次结算,除2014年1月9日双方确认的2390235.60元外,后期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72544元(经一审法院核对,应为72654元),合计工程款2462779.60元(实际应为2462884.56元),截至2017年1月11日,牟某及所在公司共支付谢某工程款2070927元,尚欠工程款391852.60元(实际欠391957.56元)。因谢某多次索款未获,遂诉至法院。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湖北省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房建FSQ6标段重庆市Y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系由Y建筑公司设立,该项目部负责人牟某与谢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Y建筑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故牟某作为案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与案涉项目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Y建筑公司承担。Y建筑公司上诉称张某、杜某已于2014年4月离开Y建筑公司,但牟某在与谢某的短信内容中明确要求谢某与张某、杜某直接进行结算,谢某基于对牟某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的信任,其有理由相信张某、杜某有权代表Y建筑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故Y建筑公司上诉认为张某、杜某无权与谢某进行结算的理由不能成立。
牟某要求张某、杜某与谢某进行结算,并对结算形成的《巴东收费站劳务清单汇总》进行了确认,应当认定Y建筑公司与谢某进行了结算,Y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巴东收费站劳务清单汇总》确定的内容支付工程款。关于Y建筑公司上诉要求谢某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其在一审中并未提出抗辩,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存在,举证不力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重庆市Y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78元,由上诉人重庆市Y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宗江律师,宜昌人,出生于1970年代末,武汉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专职律师,宜昌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520********1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