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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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雁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311人看过 举报

2020-07-06

律师观点分析

A、B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刑初字第20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A、B等人为向C讨要欠款而守候在本区新二路XXX弄XXX号高境资产公司门口,当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高境派出所民警A、B、C、D等人接警至该处处理纠纷,欲将A带离现场时,遭现场多人阻拦,期间,被告人A撕咬、拉扯被害人B手臂,被告人A挥拳击打被害人B面部,经鉴定,被害人A面部软组织挫伤,被害人A因牙齿咬合致上肤破损、体表遗留软组织挫擦伤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二名被告人已赔偿二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A、B所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A、B、C、D、E、F、G、H、I、J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鉴定书、抓获经过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结伙,以暴力方式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A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已赔偿二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
二、被告人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果
审 判 员  周 皓
人民陪审员  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陈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主要致力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拥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讼经验。曾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94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