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结婚的时候,彩礼、嫁妆、结婚钻戒通常是少不了的。关于彩礼、嫁妆、结婚钻戒的财产归属问题,有的人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有的人却主张是个人财产。那么,这几项与结婚有关的财物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一、彩礼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普遍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的财物,属于附条件赠与行为。接受彩礼,表明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登记婚姻,则结婚的条件成就,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则给付方可请求返还。
除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外,《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对结婚登记后取得财产默认为夫妻共同所有。然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通常在哪些情况下女方是需要返还彩礼的?
在双方未结婚或者离婚时,关于彩礼是否返还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
(2)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三种情况需要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只有出现上述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二、嫁妆
在热播影视剧《锦心似玉》剧情中,区家大公子借霉米之事,欲搞垮徐家,罗十一娘用自己的嫁妆换米救急。事后,徐令宜赎回罗十一娘典当的田契财物,并补偿罗十一娘银两,言道:“我怎么能让你的嫁妆倒贴徐家!”言外之意,嫁妆是罗十一娘的个人财产,与徐家无关。现实生活中,嫁妆真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吗?
嫁妆到底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两种情况来判断:
①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特别提醒:《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只举办婚礼,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能产生确立婚姻关系的效力。
▌三、结婚钻戒
先看一则小案情:
杨某(男)与张某(女)从高中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20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20年7月,杨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五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并在婚礼当天亲手给张某戴上。2020年12月,因双方感情不合,杨某与张某开始分居生活,并打起了离婚诉讼。在诉讼中,杨某认为结婚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张某认为结婚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的分歧在于对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认为:结婚钻戒是张某的个人财产,张某享有结婚钻戒的所有权。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该结婚钻戒是杨某在婚后购买,但是该结婚钻戒属于女士款且在结婚后仅归张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张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张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结婚钻戒为张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杨某给张某结婚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张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结婚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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