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买卖是典型的非继续性合同,疫情对双方实现合同目的的意愿一般不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如果出现买卖一方因疫情被隔离,或者因疫情无法按时出行,或者因中介、银行等机构减少办公等情形,仅会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者说不能如期履行,并不能导致合同当然解除,这时候该方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如果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延期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因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了此情况外,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以及从避免恶意违约的角度考虑,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解除合同。
关于合同的解除,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我们也分情况阐述。
首先,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合同法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除合同,或者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情形就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了五种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方面,疫情只会影响交易迟延履行,而不影响买卖双方交易不动产的意愿,现实中有可能存在房屋价格波动,但价格波动是受多方面影响,一方不得以疫情导致房屋价格下跌为由拒绝房屋交易,否则构成违约。另一方面,一方如果明明不受疫情影响,可以履行但借故拒不履行的,也就是存在合同法规定的“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迟延履行后,双方仍应履行的义务
因疫情影响导致迟延履行的,合同双方依然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一是通知、止损的义务。前文提到的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受影响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证明包括但是不限于政府部门发出的各类文件、出行车票、机票被退票的证据材料、个人因感染新冠肺炎的就医材料等各类证据材料。未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在接到受影响方的通知后,也应积极采取一定措施防止自身损失的扩大。
二是疫情解除后的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即阻碍合同义务履行的相关因素排除后,一方应当及时、继续履行。之所以区分疫情对迟延履行的影响程度,目的是为了确保最大限度的履行合同。
王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