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凌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2日 5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汕头市XX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吴凌,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XX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507民撤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亿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亿能公司不是(2016)粤0507民初334号案件的第三人、且未能提供民事调解书(下称334号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及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事实错误。根据XX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2016)粤0507民初334号一案存在内容错误的情况。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规定,XX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二、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本案情况。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XX公司系对益德公司享有债权的普通债权人。亿能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提交证据证明334号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因亿能公司一审提交的初步证据无法体现334号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因此亿能公司并不满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