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7日被鉴定人王某在工地干活时被砸伤,伤后在某市人民医院诊疗,于2019年6月19日在某鉴定机构个人委托进行伤残鉴定,以跖骨及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评定为九级工伤伤残。后因赔偿方对其有异议,现某人民法院委托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伤残等级(按照“人损”标准)进行重新鉴定。
1.病历摘要
某市人民医院2019年2月27日-2019年3月21日住院病案(号XXXXXXX)摘要:
主诉:车祸伤及左足部疼痛肿胀活动受限7小时。
现病史:患者7小时前因车祸伤及左足部,当即感疼痛,不敢负重行走,肿胀,压痛,活动受限,左下肢无麻木感,无昏迷史,无头痛、头晕,无恶心、呕吐,无腹痛、腹胀,无大小便失禁,未行处理,急来我院,拍片示“左足跖跗关节损伤”,为进一步治疗遂收入院。患者自入院以来神志清,精神好,大小便正常,未进饮食。
查体:青年男性,神志清,精神好,发育正常,营养良好,被动体位,查体合作。左足部肿胀明显,可见皮下淤血斑,无明显畸形,压痛剧烈,可触及明显骨擦感及反常活动,纵向叩击痛(+),活动受限,足背动脉搏动好,足趾血运、感觉、运动好。
辅助检查:CT片示左足第2跖骨基底部及内、中、外侧楔骨骨质不连,跗骨间隙内见碎骨块。
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各项辅助检查,于2019年7月4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左足多发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按时换药,活血、消肿对症治疗,患肢抬高、制动,注意患肢感觉、血运,患肢适当活动,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术后拍片复查见骨折内固定位置良好。
出院诊断:左足跖跗关节损伤,左足第2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足内、中、外侧楔骨骨折,左足部软组织挫伤。
2.鉴定程序
接受鉴定委托后,我中心对送检材料进行了全面的文证审查,并对被鉴定人王某进行了法医学检验,经过分析、综合评定,制作成本鉴定意见书。
3.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王某进行检验。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王某的影像片进行检验。
4.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稍跛行步入检查室,神志清,精神可,查体合作。
自诉:仍感左足疼痛,行走时不便。
查体:左足较右足略显肿胀,左足背见6.5cm、7.5cm手术瘢痕,左足背压痛(+),左足趾血运、活动正常,左踝关节活动正常。
5.阅片意见
某市人民医院2019年2月27日左足CT片(号XXXXX)示:左足第2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足内、中、外侧楔骨骨折,跗骨间隙内见碎骨块。
某市人民医院2019年3月13日左足正侧斜位X片(号XXXXX)示:左足多发跖跗骨骨折内固定术后。
某市中心医院2019年8月5日双足侧位X片(号XXXXX)示:左足多发跖跗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经测量左足足弓内侧纵弓角127°、外侧纵弓角148°、前弓角20°,右足足弓内侧纵弓角127°、外侧纵弓角146°、前弓角20°。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送检资料,结合本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学查体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王某于2019年2月27日以“车祸伤及左足部疼痛肿胀活动受限7小时”入院,查体见“左足部肿胀明显,可见皮下淤血斑,无明显畸形,压痛剧烈,可触及明显骨擦感及反常活动,纵向叩击痛(+),活动受限”,致左足跖跗关节损伤、左足第2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足楔骨骨折、左足部软组织挫伤,伤后CT片显示左足第2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足内、中、外侧楔骨骨折。符合钝性外力损伤特征,诊断明确。
足弓结构包括内侧纵弓、外侧纵弓及横弓。用内侧纵弓角反映内侧纵弓,用外侧纵弓角反映外侧纵弓,用前弓角部分反映横弓。本次法医临床学查体见被鉴定人左足较右足略显肿胀,左足背压痛(+)。依据本次复查半负重双足侧位X片测量足弓各角,比较双足足弓内侧纵弓角、外侧纵弓角、前弓角未见明显差异,且测量值在参考值范围(内侧纵弓角113°-130°、外侧纵弓角130°-150°、前弓角>13°),即认为左足足弓结构未破坏。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被鉴定人王某左足损伤未达最低评残标准,不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
被鉴定人王某损伤不构成人体损伤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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