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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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山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758人看过

【案情简介】

山某任职于某外资商务咨询公司,一次体检中被查出患有甲状腺癌。手术后不久,又被查出左侧肾占位性病变,为防止癌细胞进一步扩散,2014年2月,山某手术切除一侧肾脏。2015年1月,癌细胞扩散致胸部,山某向公司请假治疗。2月4日,公司在核实病假单真实性时,得知山某身患癌症,遂以其旷工3天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断然拒绝任何补偿。公司这一决定使山某生活陷入绝境:无收入,无社保,需自行全额承担高昂医药费用,妻子又不堪重负离家出走,不知所踪。

无奈之下,山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向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指派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彦担任本案的代理律师。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山某,了解案情。通过分析相关诉请,王律师发现本案有两个较大的难点:第一,山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确有连续三天未上班又未请假的事实存在。第二,山某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支付医疗补助费,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为更好地维护山某的合法权益,王律师认真钻研相关法律法规,仔细研究相关证据材料,积极为开庭做准备。

仲裁庭上,某外资商务咨询公司坚称山某系连续旷工三天,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断然拒绝山某的所有诉请。对此,王律师提出:一、山某在面对重病压力下,晚三天提交病假单,实属合情合理。且山某之后及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并应公司要求,通过微信提供医院、科室、主治医生的联系方式,供公司核实病假单的真实性,以便计算病假工资。山某配合单位核实病假单真实性的行为,显然属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二、公司在核实后发现山某是在肿瘤科治疗,属于癌症复发,遂于第二天以旷工为由开除山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这充分反映出所谓的“山某旷工”只是公司为其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编造的一个“幌子”。公司应为其具有显著恶意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公司赔偿山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6339元。

对此,山某表示十分满意,但王律师却不乐观。根据公司的应诉情况,王律师凭借多年丰富的诉讼经验,认定公司对裁决结果肯定不服,会向法院起诉,建议山某尽快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免在此后的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山某立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王律师的协助下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同时也向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院审理阶段的援助申请并获得批准。

果然与王律师先前分析的一样,实际办公地点在静安区的某外资商务咨询公司不服静安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舍近求远地向其注册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一行为不仅给身患绝症、身体虚弱的山某造成了严重不便,同时还意味着山某需要重新组织材料向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在一审阶段更换代理律师,这无疑是该公司刻意给山某制造的诉讼障碍。在得知相关情况后,王律师立即与浦东新区法院取得联系,告知浦东法院法官,在公司向浦东法院起诉前,山某已经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并缴纳了诉讼费。经过两地法院的核实,发现:虽然山某向静安法院递交诉状在先,但浦东法院却先于静安法院立案,案件仍然应当由浦东法院进行管辖。王律师随即查看了相关案卷,并联系静安法院法官,询问案件没能在法律规定的七天之内审查立案的原因。经多次与两地法院协商沟通,终于,浦东法院将案件移交至静安法院,由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一审开庭前的一个星期,山某得知,公司正要求所有员工与另一家关联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王律师在得知该异常情况后,立即查询了某外资商务咨询公司的工商信息,了解到该公司于一审开庭前一个月已将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一名M国老太太,而新的法定代表人甚至从未来过中国。显然,该公司正在金蝉脱壳、转移财产,意图逃避责任。王律师立即搜集了该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建议山某立即向静安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然而,申请财产保全需缴纳保证金,这使山某再次面临两难境地:不申请财产保全,该案件即使打赢官司也很可能拿不到钱;申请财产保全,依照法律规定山某要缴纳数万元的保证金,这对于一个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且要负担高额医疗费的山某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为此,王律师多次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希望静安法院考虑到山某的特殊情况,为其减免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最终,在王律师的不懈努力下,静安区人民法院特批山某免缴诉讼保全保证金。

庭审中,双方分别就案件事实、各自主张提供了证据,就案件争议焦点发表了代理意见。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庭后,该公司多次联系山某告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暗指公司已转移财产,并以山某打赢官司也拿不到钱为由,试图说服山某以两万元结案。同时,法院能否保全到公司的财产仍处于不明朗状态,导致山某的情绪日渐焦虑,信心开始动摇。

王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建议山某向法庭提出9万元赔偿金的调解方案。最终,该公司在面对败诉和财产被保全的双重压力下,同意支付山某赔偿金共计9万元。经过承办法官和王律师的协调,该公司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向山某支付了全额赔偿款,而这9万元的赔偿款也创下了静安法院劳动庭当庭给付金额的最高记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请求用工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案件,经历了仲裁和法院一审,期间发生了管辖争议,审理中申请了财产保全,案情比较复杂。最终案件以调解并当庭支付的方式结案,离不开援助律师的多方协调和努力,是一起成功的援助案件。总结本案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病致贫法律援助案件。本案申请人山某受过高等教育,病发前每月工资逾万元,身患绝症后被单位予以辞退。生活没有收入来源,看病治疗花光所有积蓄,妻子因无法抵抗经济压力离家出走。随着病情不断恶化,高额医疗费用使申请人生活彻底陷入困境,无奈之下求助于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则根据山某的实际情况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请,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援助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以高度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受援人争取最大利益。本案受援人山某在历经身患绝症、妻子出走、遭遇公司辞退几重打击下,性格变得小心翼翼、极度敏感。在援助过程中,山某经常通过电话和发邮件的方式向援助律师提出各种关于劳动和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王律师均给予耐心解答;当案件管辖权出现争议时,王律师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经努力沟通终使案件得以在静安法院审理,不仅破解了单位设置的诉讼障碍,同时也减轻了受援人的诉累;在发现公司有转移财产、意图逃避责任的行为时,律师及时搜集公司相关财产线索,向静安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帮助受援人掌握诉讼主动权;在法院审理阶段,当山某不相信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赔偿金,提出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时,律师对这种不容有私毫闪失近乎有些偏执的想法给予充分理解,明白自己身上承载着一名身患绝症病人的希望,积极配合法官进行调解,最终使受援人当庭拿到全额赔偿款,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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