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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薛某遭受家庭暴力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9日|分类:案例 |396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薛某经朋友介绍与朱某相识,在相处9个月后,于2014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为维持生计,两人开了一个蔬菜店,虽然辛苦,但生活较为幸福和谐。不久后,朱某好吃懒做本性暴露,整日游手好闲,对家庭不管不顾,蔬菜店全靠薛某一人经营,并且薛某营收也要交朱某。刚开始,薛某对朱某好言相劝,朱某充耳不闻,后来两人为此经常吵架,朱某还殴打薛某,有时还拿刀威胁,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加之菜店也因管理不善歇业,薛某对生活渐渐感到失望。2017年春节,两人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穷凶极恶的朱某抄起折叠刀捅向薛某的腹部,薛某一边逃跑,一边大声呼救,朱某赶上又捅伤了薛某的臀部。无望的薛某住院期间报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朱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捕。2017年6月12日,景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对生活感到绝望的薛某来到景县法律援助中心,想就人身损害赔偿及离婚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派专人接待了她,并详细了解了薛某的情况:现在薛某回到娘家居住,母亲因为自己的婚事伤心过度去世,家中还有一个70多岁的老父亲和一个智障的弟弟相依为命,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没有积蓄,本来就困难的家庭如今更是雪上加霜。中心组织人对薛某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考虑到朱某的实际赔偿能力有限,如果人身损害赔偿及离婚一并起诉,可能会加深矛盾,不利于离婚诉讼,在征得薛某同意后,决定为薛某离婚诉讼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书军承办此案。

陈律师在接到此案后,认真倾听薛某陈述并查阅了相关证据,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陈律师在征得薛某的同意后为其拟写了起诉状,于2017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在2017年8月3日的庭审中,首先进行了庭前调解,被告一直强调与薛某还有感情,他在捅伤原告后,还去医院照顾,现在也很后悔,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始终不能达成统一的意见,没有调解成功。在后续的庭审中,陈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夫妻之间应彼此尊重,相互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大打出手,持刀行凶,对原告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了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准予离婚,本案夫妻感情应认定为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017年8月14日,景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例,被告因家庭琐事将自己的妻子捅伤,这一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当事人薛某忍无可忍寻求法律援助。《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九款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因该案的特殊性,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后,随即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查、当天指派。援助律师在接到该案后,本着对案件认真负责态度,本着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责任感,多次与受援人谈话沟通,疏导受援人的心结,认真研究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尽可能多的收集有利证据,以支持受援人的诉讼请求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最终通过律师努力工作,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审判结果维护了受援人薛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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