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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长挪用公款 潜逃十年终获刑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747人看过举报


导读:中学校长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最终无力偿还,害怕承担刑事责任的陈某,最终走上了逃亡之路。2017年10月,陈某落网,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陈某依法提起公诉。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

                       

中学校长挪用公款

2007年时,为帮助亲戚朋友周转资金,任原乐清某中学校长的陈某,将目光投向了学校的公款。陈某以急需100万元资金为由,要求出纳林某将这笔公款交由他使用,并让林某个人借钱给他,与公款一起凑足100万元,其中公款为46.8万元。因二人的上下级关系,林出纳并未拒绝,便将由个人资金和公款组成的100万元,转入老陈私人账户。两个月后,到了统一入账的时间,老陈却无力归还该笔公款。几个月后,事情逐渐败露,司法机关开始调查此案,无法承受心理压力的老陈收拾了行李,抛下了家人,选择出逃。2017年10月,陈某落网。近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对老陈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本罪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在判断本罪时,要注意并不是所有将公款挪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具体包括:(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并且行为人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

本案中,陈某为了帮朋友周转资金,利用自己身为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6.8元,并且超过3个月未还,陈某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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