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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甘肃19岁少女跳楼事件涉案老师的行为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425人看过举报


6月20日下午,甘肃庆阳西峰区19岁女孩李某奕跳楼自杀事件引发了众多网友的激烈讨论。一个花季少女香消玉殒。她从酒店的窗台上跳了下去,本该花一般灿烂的生命就在这一跃之下永远结束。她叫李某奕,跳楼前是甘肃省西峰某中学高三的学生。

距离李某奕跳楼已经过去了半个多月,除了对老师和学校的谴责以及对围观群众的讨论外,事发当地检察院不予以上诉的消息一经曝出,在网络上再次引起了轩然大波。

从情感上,我们当时希望涉案老师吴某厚能够被绳之以法,以抚慰逝去的年轻生命,但是当我们抛开人情道义再去考虑,这个决策其实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尽管很无奈,但是单单从法律层面上讲,该事件确实存在证据不够充分、吴某厚猥亵行为与李某奕患抑郁症的因果关系不够明确这样的事实。

本案中吴某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客观上实施了猥亵李某奕的行为,主观上也有刺激或者满足其个人性欲的倾向,但吴某厚的行为是否完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还有待商榷。

首先,我们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本案中吴某厚是李某奕的班主任,双方是师生关系。对于吴某厚行为能否定罪关键在于,吴某厚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李某奕进行胁迫或者以暴力手段对李某奕进行猥亵,从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对此无法作出明确的判断。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依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违法行为可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指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为,与刑事违法(犯罪)不同,一般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还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刑法》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从理论上来说《刑法》惩罚的应当是严重违法行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宜视作为犯罪,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来处理。

从疑罪从无原则,以及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区分角度来看,检察院决定对吴某厚的行为不予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刑法》的立意。

归根结底,法律对女性的保护仍然十分不到位,对强奸、猥亵等行为的界定能力和惩处力度都有待提高。同时,在遇到侵犯时如何留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法律途径使罪人受到严惩,都是目前法治上的缺失。失态的老师、失职的学校、麻木的看客、虚伪的“小丑”,以及无力的司法惩处,都是对李某奕恶意的谋杀。如何避免这样悲惨的事件再次发生,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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