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三(化名),男。
案底:
2012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5月23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胡三来到某市一商场门口处,趁被害人郭先生停放电动车没有防备之际,伸手进电动车前盒子内将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其得手后准备逃离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处缴获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89元)。破案后,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郭先生。
【裁判结果】
根据被告人胡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
被告人胡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分析】
本案例中,被告人胡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属于有前科,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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