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子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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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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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复核程序实质的理解

作者:彭子镔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7次举报


对何谓死刑复核程序学理界多有论述,但大多是从与一、二审的比较中说明它的特殊性,并未回答它的实质所在。笔者认为,它与一、二审在适用对象,启动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仅仅表现了程序运作上的具体特点,并非其实质的体现。

 

79年和96年两部刑事诉讼法来看,中级人民法院判出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由其二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中我们看到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际关系,这种层际关系排除了同级法院适用该程序的可能性。保证了死刑案件的质量。

 

所以,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质就在于它是一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程序。在这一特殊的监督程序中,任何一个法院的死刑判决都应该受到来自其上级法院的监督。

 

这种监督的终端就是法律规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为最高人民法院,死缓案件为高级人民法院。这样也从实质层面上合理解释了为什么并非所有的死刑案件都要经过该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一审死刑案件或一、二审死缓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生效案件和二审判处的死缓案件,这些案件判决不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非其绝对正确而不需要经过复核,而是从法院级别设置和核准权的分配上来看,这些判决无法接受来自上级法院的监督。

 



彭子镔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任职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彭子镔律师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