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善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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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奸淫幼女叠加盗窃一案

发布者:许善明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5人看过 举报

2026-06-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起因

本案当事人系未成年辍学人员,先后实施两类犯罪:

  1. 盗窃:受他人指引,深夜盗取商铺门口电动摩托车,拆解配件变卖牟利;

  2. 性侵:结识一名未满 14 周岁幼女,明知对方小学六年级、年龄不足 14 周岁,为发生性关系将女孩控制在自家、员工宿舍,以恐吓、威胁手段多次强行发生性关系。两件案件分别案发,公安机关合并侦查,检察院以强奸罪、盗窃罪一并提起公诉。

二、案件经过

(一)犯罪事实梳理

  1. 盗窃事实当事人深夜撬锁盗取电动摩托车,拆分电池、电机、避震等配件售卖,获利七千余元;事后主动投案,全额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书面谅解。

  2. 强奸事实当事人明知被害人未满 14 周岁,多日在住宅、宿舍内胁迫被害人,先后六次发生性关系,其中一次未遂;期间通过恐吓被害人朋友、限制被害人离开等方式施压,违背被害人意愿。案发后家属赔偿被害人一方,获得谅解。

(二)办案与庭审辩护过程

本人作为法院指派的辩护人参与不公开审理,针对全案提出四点辩护意见:

  1. 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双方系恋爱交往,不存在胁迫行为;

  2. 强奸一案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3. 盗窃存在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谅解多项从轻情节;

  4. 当事人系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小,请求法院适用缓刑。

法庭核查全部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伤情检查、现场指认等证据后作出认定:

  1. 多名证人、被害人陈述均证实存在恐吓、胁迫行为,不认可 “情侣自愿” 的辩护观点;

  2. 采纳当事人未成年、部分强奸未遂、坦白、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3. 以多次性侵幼女、社会危害性大为由,驳回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三、案件处理结果

  1. 定罪当事人构成强奸罪、盗窃罪,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2. 量刑强奸罪判处三年六个月,盗窃罪判处六个月并罚金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已预缴。

  3. 情节适用总结虽具备未成年人、未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多重从轻情节,但因存在多次奸淫幼女的从重情节,法院未适用缓刑,判处实刑收监执行。

  4. 法庭教育审理中查明当事人家庭教育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当庭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当事人当庭认罪悔罪。

律师办案总结

本案是典型未成年人涉性侵 + 财产犯罪数罪并罚案件。实务中,即便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多项从轻情节,只要存在多次奸淫幼女等严重情节,缓刑空间极小。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并非必然缓刑,性侵幼女属于严厉打击的重罪;此外,未成年人群体法律意识薄弱、监护缺位极易诱发两类犯罪,辩护工作只能最大限度争取从轻刑期,难以规避实刑。


许善明律师,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丶刑辩律师丶取保候审丶无罪辩护,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以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
1320720********99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