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起因
本案源头是网络推广返利、网络赌博牟利两类非法需求,催生多层级公民财产信息买卖链条:
我方当事人(委托人)为注册XXX、XX付等 APP 套取平台推广奖励,计划批量实名账号,通过 QQ 网络渠道批量收购含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的成套公民财产信息;
上游多名行为人出于倒卖信息赚取差价、赌博注册账号牟利等目的,从线下或其他网络渠道批量购入公民信息,再分层转售;另有下游人员买入信息用于 APP 签到领红包,形成完整 “收购 — 转卖 — 终端使用” 信息黑产闭环。
涉案信息均包含银行卡号,属于司法解释界定的财产类敏感个人信息,入罪、升档标准远严于普通手机号、姓名信息。
二、案件经过
(一)犯罪行为脉络(2017 年底至 2019 年 5 月)
我方委托人通过 QQ 向 7 名上游卖家分批次收购成套财产信息合计 4082 条,累计少量获利;
上游各行为人分工倒卖:有人从下线购入信息后拆分转售、有人囤积上万条公民身份信息存储、有人二次转手分销;下游人员再从我方委托人及其他卖家处买入信息自用;全案涉案人员共计 12 人,形成多层交易网络。
(二)刑事程序流程
侦查阶段:2019 年 5 月起,公安机关陆续抓获涉案人员,部分人员刑拘后变更取保候审,两名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全部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交易细节、QQ 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存储数据等;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全案移送公诉,出具明确量刑建议,区分两档情节:我方委托人及多层上游卖家因财产信息数量达标,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法定量刑区间 3-7 年;囤积少量信息、仅自用或小额倒卖人员认定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拘役 / 有期徒刑;
庭审辩护工作(本人作为委托人辩护人):
对罪名无异议,核心从轻辩护方向:当事人系初犯、归案后完整坦白全部交易、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侦查阶段全额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观恶性较小;
提出争议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认定 “情节特别严重” 持有异议,主张结合当事人仅自用、未二次倒卖牟利、未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应下调认定为 “情节严重”;
综合全部从宽情节,请求法庭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合议庭采纳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等从轻意见,但未采纳 “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的抗辩,理由是涉案信息包含银行卡财产信息,数量已达到司法解释 “情节特别严重” 十倍标准,升档于法有据;其他同案辩护人意见分获部分采纳、部分驳回,全案 12 人均认可指控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案件处理结果
定罪结论:全案 12 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 6 人因涉案财产信息数量巨大,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剩余 6 人情节严重;
量刑结果: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结合各被告人自首 / 坦白、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等悔罪情节,全部适用缓刑:
我方委托人(情节特别严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其余多名上游倒卖人员:三年有期徒刑搭配不同缓刑考验期,并处对应罚金;
囤积信息自用、小额转售人员:判处拘役并适用短期缓刑;
附加处置:全案所有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依法追缴没收;
程序收尾:判决书载明上诉权利,当事人认罪服判,无上诉。
四、本案辩护复盘
辩护成效:虽未能推翻 “情节特别严重” 的定性,但依靠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四项核心从宽情节,成功将法定 3-7 年实刑降至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实现当事人不羁押的核心诉求;
案件警示:成套银行卡、密码类财产信息属于高敏感个人信息,50 条即达到入罪标准,500 条直接升格为情节特别严重,仅用于 APP 注册自用也不免除刑责;网络 QQ、社交软件私下买卖公民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出售,完整聊天、转账、存储记录均可作为定罪核心证据。
许善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