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起因
当事人经中间人介绍,为赚取少量好处费,明知他人资金系诈骗赃款,仍出借本人银行卡供上游人员接收涉案资金,并按照对方指引分批取现转移资金,涉案赃款共计 10 万元,该款项系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钱款,公安机关侦查诈骗案件时顺线查获本案当事人。
二、案件经过
犯罪实施过程当事人出借农商银行卡接收诈骗赃款 10 万元,按照上线操作指令拆分资金,分别通过微信提现、柜台取现、ATM 机分次取款等方式将全部赃款变现,从中收取 4000 元报酬。
侦查起诉阶段当事人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等候到案,如实交代全部转账、取现经过;前期被刑事拘留后变更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庭审辩护工作(本人作为辩护人)庭审中对罪名、事实无异议,提出全套从轻辩护意见:当事人构成自首;属于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获利金额少,主观恶性小;主动向被害人全额退赔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预缴罚金,日常表现良好并参与公益活动,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庭认定意见法院核对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退赔凭证等全部证据,完整采纳我方全部辩护观点,确认自首、退赔、初犯、认罪认罚等全部从宽情节。
三、案件处理结果
定罪当事人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走向综合自首、全额退赔、初犯、认罪认罚、获利微薄等多重从轻情节,结合当事人社会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涉案财物处理违法所得 4000 元依法追缴,退赔款项发还给受害被害人,涉案银行卡依法处置。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属于典型 “两卡” 帮赃类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额报酬出借银行卡取现转移赃款触犯刑法。本案辩护核心亮点在于当事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足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叠加无前科、认罪认罚等情节,成功争取缓刑。同时提醒,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用于流转违法资金,无论获利多少,均会构成刑事犯罪,切勿因小利参与资金洗白。
许善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