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起因
某网络平台无实际经营业务,以售卖虚拟产品为幌子搭建传销体系,依靠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计酬返利,通过线上会议、线下沙龙、组织游学等方式对外宣传高收益,引诱公众参与。两名当事人受平台顶层人员安排,各自带领团队加入该传销平台,利用共用账号拆分运营团队,长期组织人员发展下线,逐步形成多层级传销架构,扰乱市场经济与社会秩序,最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经过
侦查阶段:两名当事人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经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侦查机关查清二人发展下线层级、参与人数、违法所得(含现金、虚拟货币、黄金制品等),依法扣押涉案财物、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两名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主动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还检举了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均系从犯;其中一名当事人有传销犯罪前科,属于累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公诉机关出具了明确量刑建议。
庭审阶段:庭审中两名当事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我方(许善明律师)结合当事人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检举他人线索等情节,提出罪轻辩护,并结合当事人主观恶性、行为作用,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其他辩护人也就案件证据、量刑等发表相应意见。法院核查全案证据,认定检举线索暂未查实,未认定立功,同时驳回部分证据异议意见。
三、案件结果
刑事判决:两名当事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有前科的当事人因系累犯被从重处罚,结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另一名当事人综合全案情节,因本案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人罚金均已全额预缴。
涉案财物处置:二人退出及公安机关查扣的全部违法所得(现金、虚拟货币、黄金制品等)依法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手机、电脑、银行卡等涉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无关物品依法发还。
四、辩护复盘(律师视角)
本案当事人具备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传销体系中仅执行上级指令,并非发起、策划核心人员,因此庭审中尽力争取缓刑。但因全案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高,法院综合考量后未采纳缓刑意见。整体来看,当事人各项从宽情节均被法院采信,最终刑期相较于基准刑已大幅减轻,辩护取得基本成效。
许善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