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起因
涉案人员经营加工厂,在未办理完整环保手续、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前提下,擅自上马稻壳碳化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具有毒性的半固态危险废物,为处理废料,经营者联系另一人员,计划将废物直接对外倾倒,进而引发本案。
二、案件经过
2019 年 1 月至 4 月,加工厂经营者在厂区内设沟渠暂存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同时安排他人使用槽罐车,先后多次将共计 39.5 吨危险废物倾倒至辖区河道内。
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废弃物属于有毒危险废物。案发后,经营者接警方通知主动到案,两名涉案人员随后被刑事拘留、逮捕。
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庭审中,我作为经营者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主动投案、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其他辩护人也分别就案件事实、当事人地位及量刑发表意见,两名被告人当庭均无异议。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二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其中加工厂经营者系主犯,但因其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协助运输倾倒人员属于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因二人行为对河道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未采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四、简要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企业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环境类刑事案件。当事人主动投案的情节被法院采信并作为从轻量刑依据,但由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数量远超入罪标准、污染河流生态,综合案情最终未适用缓刑。该案也体现出,企业生产经营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规,无资质处置、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许善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