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善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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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线上平台引流组织卖淫犯罪案件

发布者:许善明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1日 61人看过 举报

2026-06-1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起因

两名主谋人员先期线上沟通,商议依托线上平台开设店铺,以线下场地为依托组织相关违法活动。此后二人分别邀约另外两名人员入伙,四人共同出资参与运营。其中我的当事人早年有刑事处罚前科,案发前还因涉嫖娼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全体人员一拍即合,确定分工后正式启动相关违法活动,为后续案发埋下隐患。

二、案件经过

  1. 筹备阶段:几名涉案人员先后租赁多处房屋,一处用作日常办公居住,其余作为违法活动场地;同时完成线上店铺搭建、收款账户准备等工作,敲定违法服务项目、定价以及收益分配规则。

  2. 实施阶段:自 2024 年 5 月起,四人通过线上店铺引流,招揽相关人员在租赁的公寓内从事卖淫活动。四人分工明确:有人统筹场地、人员与线上运营;我的当事人主要负责场地租赁、资金归集、账目管理、收益发放以及对接嫖客等工作,全程深度参与核心事务,期间获取相应违法所得。另外两名参与者分别负责招揽客源、收取款项、注册线上商户等事务。

  3. 案发与侦办:2024 年 6 月,公安机关将四名涉案人员一并抓获。办案机关现场查获多部用于违法联络的手机,经鉴定,设备内存在人员招募、沟通对接等违法相关内容。到案后,我的当事人主动全额退缴个人违法所得,案件随后由检察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全体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三、辩护工作与案件结果

  1. 辩护思路:庭审阶段,我作为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主张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同时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线索,加之犯罪持续时间较短、主动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恳请法院对当事人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 法院裁判观点:法院经审理查明,我的当事人自初期便参与共谋、租赁场地、管理资金与收益分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人员,不认定为从犯;其提交的检举线索未能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同时结合其存在前科、劣迹的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综合其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最终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其余三名同案人员也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退赃情况等分别判处相应刑罚,法院同时对涉案赃款、作案手机依法作出没收、追缴处理。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多人合伙、线上引流 + 线下落地的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案件,该罪名法定量刑起点较高。我的当事人因深度参与犯罪核心环节,加上前科劣迹影响,辩护中争取大幅降刑的诉求未被法院采纳。但其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的行为,最终也获得了相应的从轻考量。本案也体现出,此类涉黄共同犯罪中,法院会严格依据行为人参与程度、分工角色、前科情况综合量刑,单纯的认罪、退赃不足以改变主犯认定,而未查实的检举线索也无法成立立功。


许善明律师,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丶刑辩律师丶取保候审丶无罪辩护,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以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
1320720********99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