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善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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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沈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许善明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8日 10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91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江苏省常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侍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沈X,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宣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善明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李XX,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姜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马XX,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焦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冯XX,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杞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89年6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原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郭XX,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朱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杨X,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高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林X,男,1997年7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潼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XX,江苏XX律师。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沈X、李XX、王XX、马XX、冯XX、王XX、郭XX、杨X、林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12日本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侍XX、被告人沈X及其辩护人许XX、被告人李XX及其指定辩护人姜XX、被告人王XX及其指定辩护人李XX、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焦XX,被告人冯XX及其指定辩护人李XX,被告人王XX及其指定辩护人王X,被告人郭XX及其指定辩护人朱XX,被告人杨X及其指定辩护人高XX,被告人林X及其指定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XX经被告人沈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张X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发展直属下线98人,团队人数67707人,非法获取佣金XXX.94元。
2.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沈X经戚某(未到案)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沈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发展直属下线35人,团队人数80348人,非法获取佣金XXX元。
3.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XX经戚某(未到案)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李XX通过实名注册XXX、XXX账号,发展直属下线103人,团队人数14013人,非法获取佣金785524.56元。
4.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王XX经被告人李X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王XX通过实名注册83×××77账号,发展直属下线114人,团队人数6018人,并扫描自己的账号83×××77“万利游戏”二维码实名注册账号XXX,发展直属下线32人,团队人数105人,共非法获取佣金981765.47元。
5.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马XX经被告人杨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马XX通过实名注册账号XXX,发展直属下线20人,团队人数48617人,非法获取佣金899182.84元。
6.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冯XX经被告人张X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冯X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发展直属下线101人,团队人数17047人,非法获取佣金XXX.44元。
7.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XX经被告人张X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王X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发展直属下线28人,团队人数948人,非法获取佣金84396.14元。
8.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郭XX经被告人张X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郭X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发展直属下线14人,团队人数43人,非法获取佣金60532.64元。
9.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杨X经被告人张X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杨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发展直属下线11人,团队人数48585人,非法获取佣金10356.54元。
10.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林X经被告人张X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林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发展直属下线28人,团队人数243人,非法获取佣金12315.24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XX、沈X、李XX、王XX、马XX、冯XX、王XX、郭XX、杨X、林X的供述与辩解,证何X、艾XX、张XX证言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沈X、李XX、王XX、马XX、冯XX、王XX、郭XX、杨X、林X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XX、沈X、李XX、王XX、马XX、冯XX、王XX、郭XX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张XX、沈X、李XX、王XX、马XX、冯XX、王XX、郭XX、杨X、林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李XX辩称其团队人数中有6900人是重复的。被告人王XX辩称其构成自首。被告人冯XX辩称其协助警方抓获同案两人。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XX部分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沈X案发前按照派出所民警指示在家等通知至案发,系自首;被告人沈X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沈X退赃170多万元,其中有其工资等合法收入,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被告人李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XX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XX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马XX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情况下,开车到派出所的路上被抓获,应认定为自首,且认罪认罚;被告人马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马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冯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被告人马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马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郭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认罪认罚;被告人郭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杨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被告人杨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X自愿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林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林X退出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XX经被告人沈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张X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该账号直属下线98人,团队人数67707人,非法获取佣金人民币XXX.94元。
2.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沈X经戚某(未到案)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沈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该账号直属下线35人,团队人数80348人,非法获取佣金人民币XXX元。
3.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XX经戚某(未到案)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李XX通过实名注册XXX、XXX账号,该两个账号直属下线共计103人,团队人数计14013人,非法获取佣金人民币785524.56元。
4.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王XX经被告人李X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王XX通过实名注册83×××77账号,该账号直属下线114人,团队人数6018人,并扫描自己的账号83×××77“万利游戏”二维码实名注册账号XXX,该账号直属下线32人,团队人数105人,共非法获取佣金人民币981765.47元。
5.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马XX经被告人杨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马XX通过实名注册账号XXX,该账号直属下线20人,团队人数48617人,非法获取佣金人民币899182.84元。
6.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冯XX经被告人张X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冯X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该账号直属下线101人,团队人数17047人,非法获取佣金人民币XXX.44元。
7.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XX经被告人张X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王X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该账号直属下线28人,团队人数948人,非法获取佣金人民币84396.14元。
8.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郭XX经被告人张X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郭X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该账号直属下线14人,团队人数43人,非法获取佣金人民币60532.64元。
9.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杨X经被告人张X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杨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该账号直属下线11人,团队人数48585人,非法获取佣金人民币10356.54元。
10.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林X经被告人张X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林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该账号直属下线28人,团队人数243人,非法获取佣金人民币12315.24元。
被告人张XX、沈X、李XX、王XX、马XX、冯XX、王XX、郭XX、杨X、林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灌云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张XX大众轿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三部,冻结被告人张XX中国XX银行账户(尾号为3811)人民币15万元;扣押被告人李XX华为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王XXOPP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郭XX扣押苹果7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冯XX苹果7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林XOPPO手机一部,苹果4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杨X小米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王XXVIVOX20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马XX华为手机一部。
另查明,被告人张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11145.53元,灌云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5扣押被告人张XX人民币314800元,于2020年12月24日收缴被告人张XX万利游戏账号无主赌资人民币256500元;被告人沈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XXX元;被告人王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71800元,灌云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4日扣押被告人王XX人民币28300元,收缴被告人王XX万利游戏账号无主赌资人民币97400元;被告人马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48000元;被告人冯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0元,灌云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9扣押被告人冯XX人民币239900元,于2020年12月24日收缴被告人冯XX万利游戏账号无主赌资人民币242100元;被告人王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4396.14元,被告人郭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532.64元;被告人林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315.24,被告人杨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356.54元。
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冯XX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张XX、沈X、李XX、王XX、马XX、冯XX、王XX、郭XX、杨X、林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X、艾XX、张XX、张XX、潘X、蒯X、邱X、蒋X等人证言,手机网络提取笔录、获取佣金图片,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退款凭证、现金缴款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冯XX辩解称其协助抓获同案人员,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XX辩解称其团队人数中有6900人是重复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XX、李XX、冯XX、王XX、郭XX、杨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X、冯XX、王XX、郭XX、杨X、林X系坦白、从犯、初犯,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X系坦白、从犯、初犯,且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XX、马XX、林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马XX、林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积极退赃,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XX辩解称其系自首,及被告人王XX、马XX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王XX、马X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沈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X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沈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X案发前按照派出所民警指示在家等通知至案发,系自首;被告人沈X退赃170多万元,其中有其工资等合法收入”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沈X接到民警通知时在家消极等待,不构成自首;关于“被告人沈X退赃170多万元,其中有其工资等合法收入”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现有证据仅证明被告人沈X退赃人民币XXX元,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沈X、李XX、王XX、马XX、冯XX、王XX、郭XX、杨X、林X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并获取佣金,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张XX、沈X、李XX、王XX、马XX、冯XX、王XX、郭XX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XX、沈X、李XX、王XX、马XX、冯XX、王XX、郭XX、杨X、林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李XX、王XX、马XX、王XX、郭XX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XX、沈X、冯XX、杨X、林X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沈X、李XX、王XX、马XX、冯XX、王XX、郭XX、杨X、林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XX构成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郭XX、杨X、林X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沈X、王XX、马XX、冯XX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王XX、郭XX、杨X、林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王XX、郭XX、杨X、林X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冯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马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被告人郭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九、被告人杨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被告人林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XX、郭XX、杨X、林X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张XX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XXX.53元、被告人沈X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XXX元、被告人王XX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497500元、被告人马XX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548000元、被告人冯XX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932000元、被告人王XX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84396.14元、被告人郭XX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60532.64元、被告人林X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2315.24元、被告人杨X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0356.54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XXX.09元(其中145313.49元暂扣于本院账户,其他暂存于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专用账户),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XX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XXX.41元、被告人沈X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XXX元,被告人李XX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785524.56元、被告人王XX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484265.47元、被告人马XX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351182.84元、被告人冯XX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553252.44元,上缴国库。
十二、灌云县公安局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涉案笔记本电脑、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许善明律师,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丶刑辩律师丶取保候审丶无罪辩护,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以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