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善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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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胡XX、胡大寸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许善明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8日 4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XX2,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金森源整装员工,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善明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胡XX2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被告人胡XX2及其辩护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胡XX将其办理的连云港XX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卖给郑XX(另案处理),郑XX通过微信支付给胡XX人民币1580元。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胡XX2、胡XX将他们办理的连云港XX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卖给张X(另案处理),张X通过微信支付给胡XX2人民币1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XX、胡XX2买卖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资料,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胡XX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胡XX2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胡XX、胡XX2的供述和辩解,未到庭证人郑XX、郑XX、张X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连云港XX公司基本信息、连云港XX公司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胡XX、胡XX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胡XX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胡XX2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胡XX2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3、被告人胡XX2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胡XX2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胡XX2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胡XX、胡XX2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胡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胡XX2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胡XX2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部分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XX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XX2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XX2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胡XX2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X2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XX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胡XX2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XX、胡XX2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X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胡XX2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胡XX、胡XX2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胡XX2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三、被告人胡XX违法所得人民币1580元(其中人民币1500元存于灌云县公安局账户,80元存于本院账户)、被告人胡XX2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现存于灌云县公安局账户)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国经
书记员  陈XX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许善明律师,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丶刑辩律师丶取保候审丶无罪辩护,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以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