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善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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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合伙人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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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案件代理

发布者:许善明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12日 8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善明,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原告吴X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善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向本院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843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8023.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16年2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158430元未还。

被告徐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8日,被告徐XX经原告吴XX父母介绍向吴XX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注明:”现借到吴XX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归还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口头约定月利率15‰,吴XX扣除利息9000元,实际交付41000元。2015年2月24日,徐XX再次向吴XX借款80000元,出具借条注明:”今借吴XX现金捌万元整(80000元),还款日期2015年2月24日—2015年8月24日”。口头约定月利率15‰,吴XX扣除利息7200元,实际交付72800元。至2016年2月4日,徐XX重新出具欠条注明:”今欠到吴XX人民币现金130000元,共计13万元,壹拾叁万元整。2016年之内还完”。并注明欠利息16730元。双方还结算自2016年2月4日至5月4日的利息为11700元。后经催要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证的借条2张,欠条1张,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吴XX与被告徐XX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合法有效,徐XX理应返还借款。因吴XX实际交付借款为113800元,故该金额应认定为本金。关于欠条中注明的欠款130000元,系对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且约定的利率超过以借款本金113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在此纠纷中,徐XX应承担部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吴XX借款113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分别以本金41000元,自2014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返还之日止;以本金72800元,自2015年2月24日起计算至本金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3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830元,由被告徐XX负担3050元,原告吴XX负担1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根据上诉情况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欠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你非要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许善明律师,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丶刑辩律师丶取保候审丶无罪辩护,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以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