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回离职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经常会在春节期间用完年休假,但是碰到当年离职的劳动者,单位结算时又扣回多安排的年休假(即: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工作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但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因此,即便是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一年零一个月,但由于单位已经安排其休完了全年的年休假5天,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无权再予以扣回。
二、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对此解释如下:“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人社部的的复函明确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中“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意思并非是只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并不会因为劳动者所在单位的变更而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时间。
三、规定年休假过期作废
经常有单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手册中规定“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年休假需要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未使用完毕的将视作劳动者自动放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上述条款,用人单位负有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义务。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不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过期作废”条款来逃避安排休假的义务。
四、规定劳动者未主动申请年休假是否视为放弃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故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统筹安排,分批、分次地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对于确有劳动者不愿意休年休假的情况,《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单位要免除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义务,需举证证明单位已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或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否则不能以劳动者不提出年休假申请便视为劳动者放弃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