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某公司在C市一个项目行将结束,还有几个员工负责收尾工作,因当时就近没有新项目上马故公司考虑提前一个月与员工解约。该解除通知由一个分公司人事通过邮件形式发至员工工作邮箱,该通知中并没有盖有单位公章的文件,收到通知的员工与次日离职,现公司面临额度较大的赔偿请求。
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那么上述证明是否需要加盖公章,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必须有单位公章?
问题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由用人单位出具的各种文件,均应当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只有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才能说明该证明是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这是一般人能理解并接受的法律常识。事实上,有些规模较大的公司盖公司人事专用章亦具有解除的法律效力。简而言之,盖有单位公章或者单位人事专用章能让劳动者确信相关文件是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我们回到本案例,由分公司人事发送到员工工作邮箱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有法律效力,其关键为是否能让员工相信是公司的真是意思表示。其中的关键是发送人是公司的人事,是有单位授权的,是在履行其在公司的职务行为;其次,双发发送和接收的均为工作邮箱;再次,结合当时项目部的具体情况,足以使员工确信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意志。
总而言之,是否有单位公章这个形式并不是问题的根本,其根本是做出决定或出具的相关文件是否足以让人相信是代表公司意志。
相关判例
(2020)浙01民终8329号案中公司决定裁撤HR部门,公司负责人通知某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次日起未再上班,公司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未盖章也未书面送达为由抗辩。法院认为案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给该员工,即使没有公司盖章,也同样可以代表公司。公司此后虽要求该员工继续上班,但不能改变其已向该员工提出解除合同的事实。因此,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已经解除。
陈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