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3日 10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A女士与B、C、D就社区团购网格站等项目运营共同签署《合伙经营协议书》。协议就合伙经营项目、范围,合伙期限,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入伙、退伙,财务管理等内容作了约定。另,该协议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了诉讼管辖,“如发生争议,……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之后,几方就经营事宜发生纠纷,A女士主张退出合伙,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书》。协议书就网格站的后续经营事宜、网格站物资残值金额、网格站经营亏损等作了具体约定。
虽然A女士已经退伙,但是合伙财产如车辆、租金、恒温库等一直未进行清算,一直被其他合伙人占有,其他合伙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清算合伙财产;A女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杨律师团队接到A女士的委托后,经过对协议、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全面收集,重点分析,并经过与委托人的充分沟通。杨律师团队总结出如下争议焦点:1.A女士是否退伙;2.合伙财产的范围;3.合伙财产如何清算分割。
根据上述争议焦点,杨律师团队形成了完整的诉讼方案,并组织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A女士未实际退伙,合伙一直在实际经营等理由,要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由于我方的充分准备,财产范围清晰,诉讼请求明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经实际退伙,至庭审之时,合伙已经停止经营,具备清算条件,合伙财产应当依法清算分割。法院审理之后,全部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并支持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诉讼主张。
律师分析:1.根据《民法典》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本案中的难点系合伙是否实际终止。2.本案的重点则是明确合伙财产的范围,以及合伙财产的分割比例,以及如何提起诉讼请求。3.本案中,我们并未笼统的就财产进行概念性分割,而是采取逐项列举的笨办法,比如对车辆、恒温箱、租金、保证金等一一列举的方式。这种一一列举的方式有利于法院根据具体的细项逐一审理审查。4.律师的工作之一,就是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我们逐一列举的方式给法院提供的明确、具体的审查方向,最终也获得了相当好的审判效果,充分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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