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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车辆挂靠纠纷,被挂靠方应当及时履行过户义务

发布者:杨勇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31日 20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男,XX6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杨**,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快速XX林仔前自编CDEGHIJKLM广州市城门河货运XX

法定代表人:曹XX

原告赵XX与被告广州市XX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4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则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XX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提出诉请:1、解除原、被告于20141126日签订的《委托车辆服务承诺合同》;2、被告协助原告将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3、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00元;4、被告向原告退还2020年车队管理费用4660元;5、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1126日,原、被告签订《委托车辆服务承诺合同》,约定原告将粤A×××××号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下营运,期限自20141126日至20171126日。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车辆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但被告拒绝配合,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广州市XX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1126日签订《委托车辆服务承诺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其购买的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挂靠在被告名下营运,期限自20141126日至20171126日;合同还约定合同期满后,根据原告要求将车辆过户等需档案费用及过户押金等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负责办理所有手续,并可收取手续费200元;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的,视为默认续约,按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直至续签新合同为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保证金1000元,涉案车辆即登记在被告名下,由原告实际营运。现原告主张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其曾于2020410日通过微信形式向被告负责人提出要求被告将涉案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但无果。原告还于202043日向被告负责人交付4660元,原告提出该笔费用是2020年车队服务费用,包含年审等项目,但涉案车辆每年11月才需要检验,目前仍未进行年检等。

另查,本案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于202089日公告期届满。

以上事实,有《委托车辆服务承诺合同》、收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付款截图、行驶证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挂靠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恪守合同诚信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限已经于20171126日届满,但涉案车辆仍挂靠在被告名下,双方仍按原合同履行,应认定双方重新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挂靠合同,原告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于2020410日向对方提出要求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应视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故本院按该日作为双方解除涉案合同的日期。合同既已解除,原告作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要求被告协助将涉案车辆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同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元也合理,本院也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020年度的管理费用4660元,被告应当按照上述合同解除的日期,以合同约定的挂靠年度的起止日期,按照已经经过的期间按比例扣除相应管理费,其余部分被告应予退还,本挂靠年度自20191127日至20201126日,合同于2020410日解除,本挂靠年度已经经过136天,剩余期间对应的管理费用2923.67元被告也应予退还。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XX与被告广州市XX有限公司于20141126日签订的《委托车辆服务承诺合同》于2020410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市XX有限公司协助原告赵XX办理将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至原告赵XX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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