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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非原创设计,应当退还款项、赔偿损失

发布者:杨勇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31日 17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汉族,199931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服饰设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X服装广场六层第XX房。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XX服饰设计(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7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永娟独任审判,于20209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用58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2484元;3.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12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款式图稿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自20191210日起被告向原告交付105张款式设计版单,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用58000元,合同备注“时间期限以客户选款进度为主,无期限限制,以合同签署日期开始”。另,《款式图稿设计服务合同条款》第一条总则中第5点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并被乙方所采用的设计版单,甲方保证为甲方原创设计…”;附则部分约定了管辖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全额支付了服务费58000元。但此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款式设计版单,且其提交的部分版单并非原创,涉及盗版侵权。因被告提供的版式不符合要求,导致原告的直接损失为32484元。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关于抄袭,被告与客户对接设计稿时间为20191216日,客人选中此款,而设计师画图稿一定是早于客人看款式时间的,另客户生产大货(即批量生产衣服)后于202046日与被告联系,表示淘宝上有店铺三个月前就出货了(往前推算时间为1月份),在时间节点上设计师在画图稿时淘宝上的款式还没上线,而客户选中此款时市面上也并没有此款款式,故不存在抄袭,只是双方借鉴的设计元素与使用方式刚好有些相似。2.关于损失赔偿,尺寸的考量主要在于设计师想让其所设计的衣服呈现出什么样的效果,是要韩版大廓形还是修身版型,尺寸都是不同的,所以就算有类似设计元素尺寸都不可能一样,尺寸是没有特别固定的标准。一般都是根据和客户沟通后确定的尺寸。但这仅仅是参考尺寸,做大货前还需要做头版和产前版,以便做一些调整,保证出货的准确性,因此原告把损失责任推给被告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1210日,原告王XX(乙方)与被告XX公司(甲方)签订《XX款式图稿设计服务合同》,约定:一、总则:甲方为提供优质时装设计指导服务的专业咨询机构……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并被乙方所采用的设计版单,甲方保证为其原创设计,与设计版单相关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由乙方自行申报登记注册,因未及时申报产生的纠纷甲方不负法律责任。……二、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向乙方提供热门时装咨询高清图、当季流行印花、面料咨询服务。2.为乙方提供约定数款式版单(套装按照单品件数单独核算,上下两件等于两个款),版单内容:手绘图,参考尺寸,参考工艺,参考面辅料(甲方开发版单均以乙方提供给设计想法,甲方设计团队据此设计产品呈现工作。甲方设计团队将乙方想要的风格以时装图片为参考物的形式交由乙方进行确认,经双方讨论一致后签字确认的版单,即为确认版单,甲方通过电子邮件及邮寄方式发送的,如果乙方在收件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3.如乙方有扰乱甲方的工作秩序或违反甲方操作规则之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追索该损失所花费的律师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并承担其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可以借鉴参考使用甲方提供的流行咨询高清图、细节图、款式线稿图、效果图、资深设计师手稿和当季流行印花,可以向甲方咨询面料,在遵循甲方的服务方法、操作规则和制度的同时,乙方可以提出问题、建议和意见,并要求甲方提供帮助和指导。……服务费用为58000元,服务时间期限以客户选款进度为主,无期限限制,服务最高版单数:105张版单。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1210日、20191211日向被告分别支付了10000元、48000元。

后,根据原告提交的《任务内容交接单》显示,被告向原告提供了24.5张设计版单。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任务内容交接单》予以确认,但认为其为原告提供了28张设计版单,被告并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认为在上述版单中,有一件型号为4191-173的设计版单为非原创,是撞版的,被告构成违约,应当退款及赔偿损失。被告则认为,该款式的设计稿仅是参考借鉴,除时间上有先后外,设计稿与原告提供的淘宝售卖服装有多处重大差异,不能因有局部相似而认定为抄袭。

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微信进行了沟通交涉。其中,原告与被告的工作群“G5937-十三行王总设计沟通群”,2020468:05,原告:“我在你公司买的样本单未出货未做,人在三个月前就出货了怎么回事,还是衣服一模一样的没有改变过这叫原创?制单人是4191-173,我花了钱你是找原创不是叫你淘宝照拿给我,我现在只想告诉你们,我退货退钱”随后,原告发送了几张服装的截图以及设计手稿,被告则称调查后再予以回复……2020468:53,原告:“因为你公司的宗旨是原创设计我才过来签,如果我是买版我还给那么多钱干嘛,合同到这些吧,我还(有)多少钱退还给我就行了,大家都是出来赚钱的,我出钱为了在(再)找(赚)钱,人家出了货,人家赚了钱,而我还没有动都没动怎么赚钱,给尺寸不对,我打了二次,这次对接准备问你们样板怎么改夹圈问题。”202046日下午5:29,被告工作人员发了几张衣服的照片和设计手稿,回复:“设计师的图稿是在ins上找到参考图,确实参考出来的感觉和图片非常接近,先给您说声抱歉,淘宝可能和我们这边的参考图是一样的,先上市出现撞款的情况,这边给您换一款,换哥设计主管对接严格把控设计图稿这一块包括面料,请再相信一次吧!”202046日下午6:03,原告:“别说太多,把剩下的款的钱退回给我就行了,参考一模一样的东西?你直接跟我说帮我买版不就行了,你这是欺骗我,我只能告诉你,我是找原创才到你们公司去,你不是卖样品版公司。”2020414日下午8:37,被告工作人员:“王总,你看我们送款,大家长期合作”原告:“不行、本来希望就是去你们公司找新款开发设计新款,在你们那里选的版没有一个打出来是好的,尺寸什么也不对、没一个好卖的”被告工作人员:“这种事情也是第一次发生,设计师也是参考某些元素”原告:“不是参考,完全是抄袭、你们做事风格没有合作下去的必要。”

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XX”在微信中沟通:2020413日下午2:02XX:“王生,是这样的咱们这边签合同是没有退款条例,因为我们客户都是服务满意为止,你这种情况确实是个例,发生这种情况我们也很抱歉,这边是希望能协商继续帮你开款”下午238XX:“你看我们再多赠送些款式给你可以吗?”原告:“不行,因为你们现在的话等于属于欺骗我,你觉得应该要上法庭就上法庭吧,如果现在的话也无所谓了。”2020528日上午11:24XX:“王生你好,经过咱们公司领导一起开会沟通得出结果”“有一个款式撞版了确实是我们这边的问题,所以这个款式我们把它扣除不计入你的款式费用”“你这边坚持要退款的话,咱们计算一共选了28个款,减掉撞款的算选了27款”“咱们设计团队为你服务了几个月,需要收取部分服务费用,所以总金额减去选的款式再减去百分之五十的服务费为退款金额,大概二万多。”原告:“那这样子的话,我想那就要打官司了。”

庭审中,原告称其主张的损失32484元的依据是被告给原告选版时没有给尺寸,尺寸是几天后被告才给原告。(要有了)尺寸才先打板,但(被告给的尺寸)不过关,之后被告再审核,审核后再给原告新的尺寸,但该尺寸还是不对,造成原告打板以及生产的损失,原告的损失主要是对方给的尺寸不对造成的。且在生产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的设计有盗版现象,即使尺寸是对的,原告也不敢往下生产,但原告已经把(生产的)原料买回来了,大概生产了5个版的衣服,但没有生产盗版的那个款。原告为证明其损失,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该些证据上显示是与生产服装有关,但无法得出生产的是何服饰,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被告则认为:涉案合同是款式图稿设计,涉案合同权利义务第2条约定,被告提供的参考图纸与具体生产时的尺寸是不一样的,不是一个概念。被告不提供生产的具体生产图纸,原告在做大批量生产前没有做头版和产前版,因此才造成了损失。关于尺寸而造成损失的问题,尺寸是原告掌握的,所以其损失的造成与被告无关。

202061日,原告就其与被告的合同纠纷与广东XX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同日,原告向广东XX律师事务所支付8000元律师费。

202068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贵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款式设计版单,且贵司提交的部分版单并非原创,涉及盗版侵权。因贵司的上述行为已经导致王XX巨额的经济损失。……贵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导致王XX无法达致合同目的。……向贵司郑重函告如下:1.贵司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贵司与王XX的合同关系即告解除;2.自贵司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与王XX或者本律师积极沟通,并退还服务费人民币58000元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于2020611日签收。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款式图稿设计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违约?2.原告有无权解除涉案合同?3.被告应否向原告退还服务费及赔偿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型号为4191-173的设计版单,原告认为该设计版单是非原创,被告构成违约,而被告则认为该设计版单仅是借鉴参考了部分元素。但原被告在微信沟通中,在原告提出该设计版单为非原创,要求退款时,被告的工作人员陈述“设计师的图稿在ins上找到参考图,确实参考出来的感觉和图片非常接近……淘宝可能和我们这边的参考图是一样的,先上市出现撞款的情况……请再相信一次”“你这种情况确实也是个例,发生这种情况我们也很抱歉”“有一个款式撞版了确实是我们这边的问题,所以这个款式我们把它扣除不计入你的款式费用”“你这边坚持要退款的话,咱们计算一共选了28个款,减掉撞款的算选了27款”。从上述表述来看,可以推断出被告是认可该设计版单存在“撞款”,属于其自身问题,且该设计版单不符合涉案合同关于原创的要求,可在总的已选款式中予以剔除。本案中,涉案合同为款式图稿设计服务合同,被告为原告提供原创设计图稿为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涉案合同中亦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服务并被原告所采用的设计版单,被告保证为其原创设计。因此,被告提供非原创的设计版单,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原告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其于2020611日发函通知被告解除涉案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涉案合同终止履行,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服务费应当予以退还。鉴于被告已向原告提供部分设计版单,设计版单为知识产权,并非实物,无法退还,而原告亦按照该些设计版单生产了部分产品,原告就此有收益,故该部分的设计版单的服务费,被告无需退还。原告提交的《任务内容交接单》显示,被告向原告提供了24.5张版单,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任务内容交接单》予以确认,但认为其为原告提供了28张版单,并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采信原告关于被告已提供设计版单为24.5张的主张。鉴于有1张设计版单为非原创,应当予以扣除,则可认定被告已提供的设计版单为23.5张。涉案合同约定服务费为58000元,被告应为原告提供105张版单,每张设计版单的服务费约为552.38元,扣除23.5张的服务费为12981元,剩余45019元服务费被告应退还给原告。

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与律师费,一则,原告在庭审中其亦确认并无实际生产型号为4191-173的“撞款”的设计版单,其主张的损失主要是被告给的其他设计版单的尺寸不对,其进行了生产造成的,但从合同约定来看,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尺寸仅为参考尺寸,最终尺寸应当是原告自行确定的,原告该损失的产生与被告无关;二则,原告提交的关于损失的证据无得到被告的确认,该些证据即使与生产服装有关,但原告是从事生产服装的,该费用的支付是否为涉案的设计版单的生产无法确认,进而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三则,涉案合同无约定,被告违约的应当承担原告为此所支付的律师费,其主张该律师费无合同依据,且律师费非原告必要费用。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损失及律师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服饰设计(广州)有限公司向原告王XX退还服务费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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