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勇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4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先生为二手房东,经营房屋租赁业务;其与B先生签署租赁合同,B同意将其名下的几栋楼宇租赁给A先生,并同意A先生转租给其他租户。由于B先生夸大了宣传,A的租赁业务并不景气,业务面临亏损。为了挽回损失,B先生与A先生多次沟通,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均遭到B先生拒绝。此时A先生不仅面临亏损,几十万押金也即将打水漂。
经过仔细审查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并没有明显漏洞;双方的关于合同的履行并没有违约之处,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存在败诉风险。为此,杨律师提出对租赁物实地考察,经实地考察发现,租赁物普遍老旧,处于城中村,均属于农村宅基地房改建而成;因此合法的改建手续可能直接决定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作为合同签署方,A先生有权要求B先生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报建手续,同样遭到B先生的拒绝。于是,形成初步的诉讼方案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经审查,案涉租赁物并没有合法的报建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此,案涉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B先生应当返还押金,并承担A的损失。法院依法采纳了杨律师的诉讼意见,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并判决B返还押金。在杨律师的争取下,A先生有力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感悟:租赁合同纠纷是一类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由于信息差,承租人往往面临拿不回押金的困境。本案中,租赁合同的效力审查为承租人争取合法权益、挽回损失提供了一种较为方便、有效的路径或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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