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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奶茶店被骗,律师介入追回加盟费

发布者:杨勇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2日 15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1.10月30,A女士与某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合同约定双方就“麥X”餐饮项目达成合作事宜,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项目技术培训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费、后期运营指导等款项,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止。

2.A女士依约支付全部费用,但某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协商未果,遂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二、律师代理意见:

1.经审查合同,律师认为本案在案由的选择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经查询,律师初步认定被告公司的商标未完成注册,且涉嫌商标侵权,这对于合同的履行是存在实质风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当解除

3.双方合同未实际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资费用。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法院判决

1.解除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合同款;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律师告知:

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个体加盟商应注意对总公司的前期调查,比如商标注册问题、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调查;也要注意对总公司经营风险的调查,比如网上风评、是否涉诉等问题。合作过程中,若出现不可控风险,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六、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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