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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承租人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对出租人是否生效?

作者:崔冠策律师时间:2022年06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8次举报

高某等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单方通知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条件


裁判要旨: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解除合同。如果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理应遵守。承租人主张发出解除通知即已解除合同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与高某(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车辆发生侧翻,高某将车辆送去维修。2013年5月28日,高某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因销售方迟延交付发票致车辆无法上牌,车辆质量、自重和维修存在问题,不能实现功效,故要求解除所签融资租赁合同,该通知书于2013年5月29日送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之后,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合同已解除。


法官评析: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时,由解除权人行使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作为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合同解除后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但融资租赁合同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特征,还独有融资性强、周期长、租赁物融通性弱等特点,故法律对其赋予了相应的独特性,如“中途不可解约性”,即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通常均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根据合同解除规则,合同中途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将不再履行,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方若主张合同解除,那另一方必将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当然,融资租赁合同的中途不可解约性并非绝对,出于平衡合同双方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民法典》第563条、第753条,《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第6条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崔冠策律师,潍坊学院法学学士,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事务经验,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