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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637人看过

一、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等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的规定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只要采用了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方式,就可以适用民法典1092条规定。由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夫妻一方可以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很难及时发现。因此无论是签署离婚协议领取离婚证还是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对于隐匿、转移夫妻财产部分的分割并未完成。



案例分析:(2021)最高法民终700号


(一)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所有,可以认定为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二)案件基本情况

李*与魏*于××××年登记结婚。2013年5月15日,魏*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3)吉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准予魏*和李*离婚;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3)吉民一初字第3号之一民事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4家公司和53套房产进行了分割,未分割财产告知双方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李*不服财产分割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民事判决,维持(2013)吉民一初字第3号之一民事判决。一审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生效证明记载,魏*与李*婚姻关系于2016年8月17日解除。2018年11月5日,李*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魏*提出反诉。对于双方在本案中争议财产的相关事实认定如下:


根据李*的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了魏*名下22个银行卡账户明细,其中18个为存款类账户,4个为理财类账户。至2016年8月17日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时,除案涉三理财账户之外的19个账户内资金余额为1784992.78元。上述19个账户内资金,魏*主张部分用于公司经营,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支出,部分用于归还相关资金,部分用于魏*向他人借款收取借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全部为正常生活和经营使用和支出。案涉三理财账户内资金系孙某借用其账户炒股理财资金,魏*不存在隐藏、转移财产行为......

李*主张经其自行委托,对魏*账户进行审计分析后,应以支出或收入总额加双方离婚时余额、加李*不认可的起诉之后的大额消费、减李*认可的支出,即卡内互转、正常消费、店面退款后计算出的结余作为认定魏*转移、隐藏财产金额予以分割;对于理财类银行卡账户,应以对外转出金额加卡取、加账户余额减去存款类账户转入,计算出的结余作为认定为魏*转移、隐藏财产金额予以分割。

(三)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魏某名下案涉三理财账户资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经查案涉三理财账户的开户人为魏*,魏*依法为三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人......本案中,魏*对案涉三理财账户资金来源及构成的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所有,一审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案涉三理财账户大额转出的资金为魏*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予维持。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诉讼请求主播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为:

1、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由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公序良俗:夫妻一方发展婚外情,赠与婚外异性钱财,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平台向注册用户提供观看视频直播等网络技术服务,用户打赏主播,需要先在抖音平台充值购买抖币,抖币充值到用户个人名下后,用户再使用抖币购买虚拟礼物向主播进行打赏,用户与主播之间本身并不直接产生钱款关系,二者依赖于平台的组织和结算。因此直播打赏行为可能属于日常娱乐消费也可能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用户打赏主播行为系“挥霍”?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1、用户与主播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

2、打赏、转账等实践行为、打赏频率、持续时间、金额大小;

3、家庭日常消费习惯、水平等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用户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系,打赏金额频率高、持续时间长、打赏金额超过家庭的日常消费习惯的,用户的配偶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主播返还其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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