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彩礼——彩礼范围
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二、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三、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规则适用前提: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的。
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购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四、彩礼返还规则
(一)应当完全返还的情形: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方应当返还彩礼。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
(二)应当酌情返还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有些男女双方虽然因为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了—段时间,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并离婚,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返还数额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3.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虽然共同生活但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并离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离婚。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般应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无权主张返还的情形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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