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根据申请阶段的不同,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和执行前财产保全。所谓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控制措施,其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目的就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因此,只要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的风险,一般均建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涉诉程序均需要或能够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只有涉及财产给付的官司才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比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官司、欠钱不还、拖欠货款、买卖合同纠纷官司等。
二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要转移、处分财产,或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使有关财产可能发生毁损、灭失,如果出现这些情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将来即使起诉、胜诉,其财产权利也难以得到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一)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二)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四)丧失商业信誉;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一)申请人的人身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
(二)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可能增加申请人损害;
(四)申请人的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其他情形。
三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四是诉前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和最终受理案件的法院不一致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五是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驳回其申请。
而一旦人民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应载明:(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提供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申请人系利害关系人的证据材料;(3)情况紧急的相关证据材料;(4)被申请人财产在受案法院辖区的证据材料;(5)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据材料。
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提供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1.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信息材料包括被保全人的具体银行开户行名称、账号和银行的确切地址,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被保全财产为微信、支付宝资金,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信息材料包括被保全人的身份证号码、微信账号或支付宝账号。
3.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信息材料包括具体的不动产地址,已登记的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不动产具体信息,以及有关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内出具的登记信息资料,资料除了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包含有无抵押权人和司法限制等信息。
4.被保全财产为特定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信息材料包括车辆类查封一般也应提供相关的产权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管所的产调资料,如所有权人、型号、车牌号、有无抵押及司法限制等具体信息,请求扣押的,还需提供该机动车具体停放位置。船舶和航空器等,必须提供明确的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资料 。
5.被保全财产为股票、证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信息材料包括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供具体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或者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提供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6.被保全财产为债权(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保全此类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上应写明被保全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第三人姓名或名称;债权名称及金额;第三人住址或住所地、联系方式;其他可向法院提供的线索。其中,第三人为公司的,建议提供第三人的实际经营地和联系人信息、联系方式,便于法院查找。
7.被保全财产为国债、基金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信息材料包括国债、基金的名称、种类、数量、登记机关。
8.被保全财产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信息材料包括权利证书登记号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9.被保全财产为其他财产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信息材料包括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可靠的担保,包括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保证担保、信用担保等。如申请人提供银行存款担保的,定期存款的,提供存单,活期存款的提供银行资金证明或余额证明材料,确定明确的银行开户行、账号;提供的是房产担保的,提供房屋产权凭证,并调取房屋他项权利和有无司法限制等登记信息;提供车辆担保法人,提供车辆产权凭证,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控制,保证车辆在法院控制范围之内;提供保险公司担保的,出具保函、保险合同、担保书、保险人资质等材料,并提供保费缴纳凭证等证据,确保担保有效。当然还有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人保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可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以上材料的提交可通过线下或是线上PC端,微信端进行提交,用户可以登录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针对上海法院用户可选择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当事人身份登录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或是微信端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微信小程序,登录并实名认证后,点击“地方特色”,选择“保全中心”进入上海法院网上保全系统,其他地区的可按照各地的PC端、微信端的具体方式操作,根据保全操作指引完成保全申请并在网上缴纳保全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预先交纳保全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除外。保全请求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最多不超过5000元。
同时也要注意下保全措施持续期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最迟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保全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而由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