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企业经营过程中,除了业务本身在不断的变化与发展,当初一起合伙创业、投资的伙伴们也这过程中不断磨合,有的越来越默契,并肩作战,有的各有各的算盘和小心思,慢慢的股东之间开始有了嫌隙甚至激烈的矛盾,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想要将某个股东除名,但有些股东也不是那么“好说话”的,不会乖乖就此放弃。那么本周王律师就来分享一个股东除名的实务案例。
二、基本案情
本月经手的一起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东挪用资金+股东除名的纠纷,A公司的一个股东李某持股30%,同时参与公司经营,在公司担任重要项目的负责人,国庆期间挪用公司资金共计320多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导致项目停摆、员工工资拖欠,对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其他股东强烈要求其限期返还款项否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且纷纷要求将李某除名。而后该股东李某东拼西凑如数归还了其挪用的资金,但是却不同意公司将其股东除名。称其已经完成全部出资义务且公司章程无相关除名约定,自此情况陷入僵局,大股东整天为了这个事情心烦上火,找到我这边寻求解决办法。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股东除名程序?
从以上这个案例来看,首先,我们要知道一般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将一个股东进行除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当股东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时,且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则适用股东除名程序。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当股东存在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注意:如果该股东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则不适用该规则),并且已经履行了前置催告程序,给予了该股东其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的时间与机会,如果该股东仍未予以纠正,才开始启动股东除名程序。
另外还有几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在特定条件下也适用股东除名程序,比如,股东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等。
四、正常的股东除名程序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催告程序
1.催告启动条件
当公司发现股东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应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返还出资。
这点需要展开一下,关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看似简单,但是有时候实务操作中有点麻烦,个别情况会出现关于是否已经出资产生争议的情形,双方各执一词。在2013年注册资本认缴制施行之前,以验资报告为准。在施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之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没有验资报告,而未履行出资义务属于消极事实,则公司和其他股东只需提出该事实,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如主张履行出资义务,则由其进行举证,如产生争议则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关于抽逃全部出资,则通过公司的银行流水或者审计报告可以举证说明,如产生争议则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总之记住一点:“谁主张,谁举证”即可,千万不要被对方的思路和节奏牵着走。
2.怎么催告?
由公司向欠缴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
(二)董事会除名决议
1.除名决议启动条件
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做出除名决议。
2.董事会作出除名决议的表决权比例要达到什么水平?
董事会做出除名决议的表决权比例通常是二分之一以上。这一规定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对于一般事项的决议,需要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中有其他规定,应遵循章程中的具体要求。
3.董事会作出除名决议后何时生效?该股东资格什么时候消灭?
董事会作出除名决议表决通过后,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正式消灭。
(三)除名后的股权处置
股东除名后,应当及时妥善出资该股东原持有的股份,通常由以下3种处置安排:
1.对内对外依法转让
将该除名股东对应的股份由公司内部其他股东进行受让,或者向公司外部第三人进行转让,并依法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2.依法办理减资程序
如果该除名股东原持有的股份对内对外都无人受让,公司应依法办理减资程序,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减资程序:作出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3.既无人受让,又未及时办理减资程序,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六个月内该股份既未转让出去也未能及时注销的,则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所以这点必须要引起足够重视,否则后续就只能几个股东一起分担兜底了。
五、本案给我们的警示有哪些,公司治理应如何加强?
(一)公司章程设计:给公司装上“防火墙”
1.明确除名条款:细化“抽逃出资”“重大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避免法律模糊;
2.表决权限制:明确约定违规股东在特定事项中表决权受限(如除名决议);
3.违约责任:设置高额违约金或股权回购条款,增加违约成本。
(二)财务监管:切断挪用“灰色路径”
1.双签制度:超过一定金额的支出除了财务负责人签字外再需两名股东或董事联签;
2.季度审计: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审查资金流向,尤其是关联交易;
3.预警机制:通过财务软件设置大额支出自动提醒功能。
(三)股东协议:未雨绸缪的“安全绳”
建议股东间签署协议,约定:
知情权保障:小股东查阅财务账簿的相关明确规则;
行为红线:禁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高风险行为;
退出机制:明确股权回购价格计算公式(如净资产法、市盈率法)。
六、律师视角:从个案到行业的反思
企业治理绝非“亡羊补牢”的游戏,而是贯穿生命周期的系统工程。王律师还是建议以下几点:
定期“法律体检”:每年聘请律师审查章程、协议与合规流程;
股东教育:通过案例培训强化大股东责任意识、小股东维权能力;
社会责任:建立员工心理干预机制,避免经营风险传导至社会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