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一起执行案子,被执行人是自然人。
按照债权人提供的线索,法院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不过,每月工资不多,和执行金额相比,差距较大。
和债权人沟通后,决定每六个月提取一次工资收入。
法院也面临结案压力,在首次提取后,就终本了。
等到六个月后,到了提取时间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再次提取收入来还债。
02
一起执行案子,被执行人是自然人。
被执行人名下有套房,但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了;
本案执行法院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只有终本。
终本后,债权人联系了房屋首封法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对房屋拍卖款参与分配。
首封法院经审查,符合参与分配条件。
在房屋拍卖后,首封法院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也分得了一笔钱。
03
一起执行案子,被执行人是公司。
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了。
债权人网上查了查公司年报,股东还没有实缴出资。
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过法院作出裁定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终于追加成功了。
债权人拿着追加判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04
一起执行案子,被执行人是公司。
终本后,债权人不放弃,定期关注着公司动态。
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发现,公司近期多出来一个执行案子。
这个案子,公司是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别人。
这就意味着,公司对他人享有债权,而且是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
债权人拿着这项财产线索,成功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