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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能力偿债,未实缴出资股东跑得了吗?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6日|分类:抵押担保 |193人看过

认缴出资制让公司的设立效率大大提高,本意是让股东无需一次性交纳出资,这样不影响股东现金流,可以根据经营的需要灵活的分次进行投资,让认缴和实缴分离开来。

不过事物总要两面看待,总会有投机取巧的人变着法钻空子。

就比如实缴制下,没有钱又想开办公司怎么办,有人就会提供代出资、代办验资、注册后再撤资等一系列“服务”。

认缴出资对股东很友好,却让债权人头痛不已。

企业的注册资本通俗地说其实就是企业的本钱、能力,是一种对债务的担保,能够彰显资金实力、经营能力、抵御风险能力。

100万的注册资本,对外签订1万元的合同,没有人会怀疑企业的偿债能力。

10万的注册资本,对外签订1000万的合同,估计也没有人不会怀疑企业的偿债能力。

因此在与之进行经济往来之前,注册资本是首要的评估信息,会增加交易对象的信心,产生合作的可能性。

但却出现了这种情况,有些股东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资不抵债的时候,不是想着把未实缴的出资投入到公司,以便能继续经营下去,而是想着怎么“跑路”:将未到出资期限的股权0元或1元转让给没有履行能力的人,比如到零工市场找到偏远地区来本地打工的人员,与其签订协议并变更股权,债权人如果起诉这些变更后的股东要求承担出资义务,遇到的问题可不仅仅是胜诉后的执行问题,就连起诉的送达都成问题。

有了漏洞自然要堵住,对于出资期限,新修订公司法规定,出资期限限定为5年内,存量企业的出资期限也要逐步调整将剩余期限限制在5年内。

那么股东未到出资期限“跑路”了怎么办?

让受让者承担?这就出现前面说的,新股东没有履行能力,对债权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很多时候,债权人与公司的交易看重的不仅是注册资本,还看重公司的股东,毕竟有限公司也是资合+人合的混合体,债权人相信某股东进而相信该股东的认缴出资,才与之交易,一旦变更为其他人,就失去了信任基础,认缴的出资很有可能就落空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

那就让转让者承担,公司法解释三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转让股东与受让者承担连带责任。但问题是该规定针对的是到了出资期限的。而且让转让股东承担责任也影响股权的流通性,转让方还得考虑着,转让后是否会被追责,让该交易变得不稳定。

或者具体债务具体处理?原股东承担原债务,新股东承担新债务,这就有点合伙企业的意味了,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就累了,每次交易都要审查当前股东背景,评价是否能与之交易。这也与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不符。

要么就一刀切,未实缴不准转让。不过这就相当于否定认缴制了。

综合诸多考虑后,平衡各方利益,新修订公司规定,转让已经认缴但不到出资期限的股权,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到期交纳不了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地避免未到出资期股东随意找人受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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