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不能一次性偿还所有债务的情况下,都会主动提出分期履行事宜,这就涉及在执行过程中签署执行和解协议。鉴于此,笔者就执行和解协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注意事项归纳汇总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什么是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和解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在受他方威胁、欺诈、利诱或者在自己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二是和解的内容合法;三是和解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进行。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给执行法院后,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通常都是采取对案件进行终结执行的结案方式。
二、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有两种救济方式:一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二是以执行和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是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人需要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否则将面临执行时效过期,被执行人享有执行时效抗辩权;若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需要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三年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诉讼时效过期,被执行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届时债权人将失去公权力保护。
三、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
部分申请人由于欠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在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以为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便主动向法院撤回对案件的执行。殊不知,该行为不属于执行和解,而是属于执行外和解。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主要区别如下:
1.概念内涵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的要件包括双方达成合意和提交法院。执行外和解协议是执行过程中达成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提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也可以是一方提交另一方同意,还可以是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条款并记入法院执行笔录。执行外和解协议则只满足“合意”一项。
2.法律后果不同
执行和解可直接引起本案执行中止、终结的后果,对执行程序产生直接影响。执行外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并不当然引起执行中止、终结的法律后果。
3.可诉性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外和解协议则不直接具有可诉性。因原执行程序并未中止,若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执行程序继续进行,不存在另行起诉的问题。
4.协议中的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执行外和解协议,即便有担保条款,如担保人不履行的话,申请执行人无法直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5.结案形式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时,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不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外和解时,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书,直接导致案件执行终结,在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能会束手无策。
四、申请人在与被执行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执行和解如果利用得当,则申请人的执行款项最终会如数执行到位,如果利用不当,可能导致申请人的执行回款遥遥无期,最后执行那个欲哭无泪。那么申请人在与被执行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笔者认为申请人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执行和解协议要提交法院,或者经法院记入执行笔录
若是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经过法院确认,被执行人需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以执行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另诉;若是未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的,属于单方面撤回执行,届时申请人恢复执行需要遵守执行时效(二年),且申请人不能另诉。
2.不能一次性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执行措施
部分被执行人之所以愿意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目的在于解除法院对其的执行措施(限高、查封、扣押、冻结、失信等)。若是约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一次性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申请人将丧失主动权,被执行人在达成目的后,很有可能违约,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3.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违约的,申请执行人可就所有债务申请恢复执行”
很多执行和解中涉及分期履行义务,此时申请人需要注意,需在协议中约定“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违约的,申请执行人可就所有债务申请恢复执行”。若是未有类似约定的,则申请执行人只能在每一期约定期限到期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期债权,未到期部分不能提前申请强制执行。
4.若约定担保条款的,必须要求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担保书
根据《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除了在协议中进行约定还需要担保人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若是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担保人未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的,很有可能导致担保无效,后期被执行人违约后申请人无法追究担保人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