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需要判多久?
一、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可知,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存在以下三个幅度,不同的案件情形对应着不同的量刑幅度: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该起点数额标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幅度内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以上的。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注意要点: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2、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该起点数额标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幅度内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以上的。
注意要点:
(1)此处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满足上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形之一(不包括第四种情形下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避免重复评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2)此处的2-3情形便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提及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注意要点:
(1)“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2)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二、影响交通肇事罪刑罚轻重的因素(一)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此处以广东省为例:1、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四个月刑期;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因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但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7、交通肇事致其近亲属伤亡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8、交通肇事犯罪,虽不构成自首,但肇事后积极施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存在下列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此处以湖南省为例:
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出于追逐取乐、竟技、寻求刺激等动机,超速50%以上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7、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抓获归案的;8、事故发生后,由他人冒名顶替的;9、曾因交通肇事行为受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10、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11、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三、案例列举
(一)即使车主未驾驶车辆,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1、案情介绍
被告人A某、B某系亲属关系。2022年12月8日,被告人A某、B某与C某、D某在***火锅店共同饮酒后,因B某欲去看望朋友,四人同行,B某在明知A某饮酒且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xxx号轿车交由A某驾驶。同日21时15分许,A某驾驶该车辆沿***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处时,与被害人E某驾驶的***号轿车相撞,致乘客C某当场死亡,B某、D某受伤,E某及乘坐E某车辆的被害人A某1、高某、A某2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A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88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A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在道路右侧通行是发生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A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A某被送往救治,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3年1月31日,B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害人C某近亲属及被害人E某、A某1、高某、A某2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2、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B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A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B某明知A某饮酒且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指使其驾驶自己的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A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B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A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B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采纳。对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B某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宜认定为自首。被告人A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未履行赔偿责任,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B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A某饮酒且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指使其驾驶自己的车辆,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B某的客观行为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案发后,B某既未取得C某近亲属及E某等被害人谅解,也未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相应的民事赔偿,不宜适用缓刑。
3、判决结果
(1)被告人A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被告人B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雇主指使他人违章驾驶,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1、案情介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某系B某的雇主。2023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B某在未取得驾驶车辆所要求的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货车由西向东驶出***并向左转弯进入***路,遇被害人C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C某在采取避险措施时摩托车摔倒于路面并向前滑行,倒地的C某被正在左转的重型货车辗轧,造成C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B某下车查看,被告人A某也从厂区出来,与D某分别拨打了110和120。在等待警察、救护车的过程中,被告人A某让B某驾车离开现场。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B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A某在明知该车辆未悬挂号牌的情况下,仍指使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的被告人B某驾驶该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致被害人C某死亡。另查明,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A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本院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B某、A某委托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B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A某作为被告人B某的雇主,在明知车辆未悬挂号牌的情况下,仍雇佣、安排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的B某驾驶该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让B某肇事后离开现场,其行为亦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A某有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B某、A某委托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综合全案考量,将二被告人放在社会上改造,不致给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二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判决结果
(1)被告人B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被告人A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主要法律法规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详见第四条第一款“交通肇事罪”)(五)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详见第六条规定)(六)其他(各地实施细则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6、福建高院、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