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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谁为被告?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0日|分类:合同审查 |495人看过

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谁为被告?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定标的,在法院处置过程中,案外人突然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该特定标的的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后,申请人或者案外人对裁定结果不服,想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定?

一、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属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执行异议之诉可分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的特点如下:

1.诉讼目的是恢复对异议标的的执行

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常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且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已经裁定中止对标的的执行,申请人不服该裁定,为了恢复法院对特定标的的执行,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诉讼请求是请求对特定标的进行执行

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通常是“请求对执行标的的许可执行”,即请求法院准许对特定标的进行执行。

3.各方主体地位

首先,由于是申请人对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申请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地位为原告。其次,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因是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申请人对此不服。故应当将案外人列为被告。最后,关于被执行人的主体地位,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的主张,则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不反对或者表示默认的,则将其列为第三人。

三、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因执行程序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特点如下:

1.诉讼目的是确认案外人特定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与申请人的诉讼目的相反,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确认案外人对特定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并请求法院停止对特定标的的执行。

2.诉讼请求是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执行

通常情况下,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请主要有三个。第一是不得执行。明确请求不得执行的执行标的;第二是确认权利。如果需要请求确认权利,写明请求确认执行标的属于案外人所有。第三是诉讼费用承担。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各方主体地位

首先,由于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案外人是原告。其次,案外人由于不服申请人对该特定标的的继续执行,因此申请人为被告。最后,关于被执行人的主体地位,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的主张,则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不反对或者表示默认的,则将其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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