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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票犯罪上下游的法律关系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0日|分类:票据 |707人看过

虚开专票犯罪上下游的法律关系

一、ABC呈串联关系:

虚开专票犯罪往往会涉及上下游犯罪,如多个犯罪主体A、B、C。从税法角度,如果以独立个体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分析,由于虚开的进销项相抵,有些主体可能并没有税款损失影响。假设只有一家下游企业C由于虚抵了进项,造成应纳税额减少,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但根据共犯理论,ABC对相互间虚开行为明知,有共同的主观故意,即使A、B单独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但其虚开发票行为是C完成少缴或不缴增值税税款的必要条件,则上述A、B、C多家相关企业均构成虚开专票罪的共犯。

根据虚开专票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只要A、B有虚开专票的行为,只要虚开数额达到犯罪标准,且以帮助C完成骗取税款为目的,符合行为犯+目的犯的构成要件,对A、B处虚开专票罪也没有问题。

能否以单独主体进行评价,认定A、B只有虚开行为但没有为自己骗取税款的目的,且实际也没有造成税款损失(因虚开销项同时多同时虚开进项,相抵可能为0,上游多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认定A、B 构成非法出售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这个应该不妥,根据共犯理论,A、B、C均属虚开专票罪共犯。

二、AB与C呈并联关系:

如果A与B互不关联,但都同时为C虚开专票,则AC和BC成立一般共犯关系,A和B只在自己虚开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如果A和B单独虚开的数额不构成犯罪,则只能行政处罚,如C累加的数额构成犯罪,则只有C承担虚开专票罪的刑事责任。如果A、B单独虚开的数额也已经超过起刑标准,则只在自己虚开的数额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

三、主观故意对罪名的影响:

如果C以虚增业绩的名义购买A的专票,A信以为真,因其没有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A处以非法出售专票罪为妥,C仍定虚开专票罪。虽然二罪的量刑档次基本相同,但A对骗取税款没有追求的故意,主观恶性不深,实际非法出售专票罪可以轻于虚开专票罪。参照的也是共犯理论,如A只有故意伤害的故意,而C有杀人的故意,则A只在故意伤害范围与C构成共犯,应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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