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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436人看过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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