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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457人看过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10件以上的;

3.非法生产、买卖警棍50根以上的;

4.非法生产、买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

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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