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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56人看过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2.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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