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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304人看过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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