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关于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
诉讼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举证责任不能简单地以“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判断。
根据不同情况,举证责任需根据下列情况来分配:
第一,起诉时已完工,但尚未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的,此时需由发包人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虽已完工,但有一方不配合竣工验收的,需判断主要是谁的过错,并确定好相应的证明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三,发包人已擅自使用该工程的,发包人主张质量不合格的权利将不予支持。但如果其认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证明责任。
第四,起诉时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但发包人仍主张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可以被推翻,即使验收合格也不代表承包人可以终局性地免责。
已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有明显问题的,承包人不得以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抗辩理由。
也不得以竣工验收合格,抗辩其只有承担保修责任的义务,没有承担违约责任(如重作)的义务。
最后,起诉时已停工的,原则上由承包人证明工程质量合格。但此时,发包人需提供初步的证据,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